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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學

政治學

政府論下篇

John Locke

英文原名: Second Treatise of Government

洛克在自由主義政治理論方面的基礎性作品,確立了自然權利、同意政府和革命權利的概念,從根本上影響了民主思想和憲政政府。

難度等級
中級
學術層次
大學部
自由主義理論自然權利社會契約同意政府憲政政府

01 / 導讀

導讀

引用

Locke, J. (1690). Second Treatise of Government (in 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 Free official edition: https://www.gutenberg.org/ebooks/7370

章節概要

背景與論點

《政府論(下篇)》是洛克《政府論》(1690年出版)的後半部分。上篇是對羅伯特·菲爾默爵士主張的駁斥,菲爾預設為國王繼承了上帝賜予亞當的絕對權威。全書序言說,儲存下來的這部分是要確立威廉國王的資格在於「人民的同意」,併為英國人民辯護。下篇是一部帶編號的短文,共十九章、243節,完整標題是「論公民政府的真正起源、範圍和目的」。

論證的順序清晰。要正確理解政治權力,就要問人們天然處於什麼狀態:他們在自然法之下是自由而平等的。人們為了保護自己的生命、自由和財產(洛克稱之為「財產」)而經由自己的同意離開這一狀態。政府是為這些目的而設的委託,所以破壞這些目的的政府就失去了要求服從的根據,人民可以採取行動更換它。

第一章:論公民政府的真正起源、範圍和目的

這是對上篇的一節概括:亞當對自己的子女或世界沒有自然的或神授的權威,即使有,他的繼承人也沒有。洛克接著把政治權力定義為:為規範和保護財產而制定帶有死刑及一切較輕刑罰的法律的權利,以及在執行這些法律時運用共同體力量的權利,這一切只為公共福祉。

第二至四章:自然狀態、戰爭狀態、奴役

第二章把自然狀態描述為在自然法之內的完全自由與平等的狀態,自然法約束每個人,由理性所教導,人人都有權懲罰對它的違反。第三章把戰爭狀態定義為對他人生命的既定圖謀,並解釋了為什麼沒有共同裁判者就難以結束。第四章區分自然自由與社會中的自由,並拒絕奴役,除非它是戰爭狀態的延續。

第五章:論財產

洛克從大地是作為共有物賜給人類這一點出發,論證人擁有自己的身體,因而擁有自己雙手的勞動。把勞動摻入取自共有儲備的東西,就使它成為自己的,但有限度:必須給別人留下足夠而且同樣好的東西,也不能讓任何東西腐壞。隨後本章說明,不會腐壞的貨幣如何使人們經同意擁有更多的東西,並導致了土地的圈佔。

第六至七章:父權、政治社會或公民社會

第六章把父母雙方共有、在孩子能運用理性時終止的親權,與政治權力區分開。第七章把政治社會描述為人們把自然法的個人執行權交給共同權威時產生的社會,與此對照,洛克說絕對君主制根本不是公民政府的一種形式。

第八至九章:政治社會的開端、政治社會和政府的目的

第八章論證,未經同意,任何人都不能服從他人的政治權力。團體一經形成,多數就代表整體行動,同意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例如在某個政府之下享有土地的人。第九章問,自由的人為什麼要放棄自然的自由,並回答說自然狀態缺少既定的法律、公認的裁判者和執行的權力,而政府提供了這三者。

第十至十二章:政體形式、立法權的範圍、各種分立的權力

第十章按誰掌握立法權來列舉共同體的形式。第十一章說立法權是最高的但有限度:它必須依常設的法律統治,服務於公共福祉,不得未經同意取走財產,也不得轉讓自己的權力。第十二章區分立法權、執行權,以及關於戰爭、和平和對外事務的「對外權」。

第十三至十五章:從屬關係、特權、各種權力的綜合考察

第十三章說立法權只是一種受託的權力,所以人民保有撤換或變更它的最高權力。第十四章討論特權,即在法律缺位時執行權為公共福祉而行動的裁量權。第十五章比較父權、政治權力和專制權力,說明把它們混為一談如何造成錯誤。

第十六至十九章:征服、篡奪、暴政、政府的解體

第十六章論證,征服並不賦予統治被征服者的權利,至多隻能就不義戰爭的費用得到補償。第十七章界定篡奪,第十八章把暴政界定為超越權利、為統治者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權力,對它可以用武力反抗。第十九章區分社會的解體與政府的解體,列舉政府解體的各種方式,包括君主或立法機關違背所受委託而行事,並就「誰來判斷」的問題回答說是人民,而最後的手段是「訴諸上天」。

核心概念

第二至五章

  • 自然法:約束每個人的理性規則,根據它,任何人不得在生命、健康、自由或財物上傷害他人。
  • 自然狀態與戰爭狀態:沒有共同權威的狀態,以及它可能陷入的敵對狀態。
  • 勞動與財產:所有權源於把自己的勞動摻入共有資源,並受不浪費和足夠的條件限制。

第六至十二章

  • 同意與契約:離開自然狀態並服從政治權力的唯一方式。
  • 多數決:共同體依較大部分的決定行事。
  • 職能分立:立法權、執行權和對外權。

第十三至十九章

  • 委託:政府是為公共福祉而持有的受託權力。
  • 特權:為公共福祉在沒有法律或違背法律時行動的裁量權。
  • 暴政與政府的解體:超越權利的權力,以及人民可以反抗的情形。

評析

優點

  • 論證鏈條清晰。 文本從自然狀態到同意、政府和反抗,循序漸進,可以用一段話概括。
  • 關於限度的具體理論。 第十一章和第十三章對立法機關給出了具體的限制,有限政府的觀念因此並不抽象。
  • 關於財產的奠基性論述。 第五章是最常被單獨指定閱讀的部分,它把勞動、圈地和貨幣與同意聯絡起來。

侷限

  • 背景未完成。 序言說完整的論述並不完整,而下篇回答菲爾默,卻沒有呈現那場論證本身,沒有讀上篇的讀者會漏掉一部分要點。
  • 同意論述中的張力。 第八章中的默示同意界定得很寬,因此難以說清同意到底在何時給出。
  • 術語。 「財產」和「戰爭狀態」等詞有專門含義,需要仔細跟蹤。

在課程中的定位

在本課程中,《政府論(下篇)》是霍布斯《利維坦》的天然對應:兩者都從自然狀態和同意出發,卻在權威與反抗問題上得出不同結論。洛克區分自然狀態與戰爭狀態(第二章和第三章),這是比較兩人時應當留意的區別。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延續這一傳統,密爾的《論自由》則明確拒絕以契約作為社會的基礎。托克維爾的《論美國的民主》展示了這些觀念在一個真實共和國中的運作。

馬克思與恩格斯的《共產黨宣言》攻擊洛克所維護的財產製度,可與第五章對照。馬基雅維利的《君主論》和亞里士多德的《政治學》與洛克的出發點形成對比。

如何使用本書

文本簡短易讀,但帶編號的各節值得慢讀。以第二、三、五章,第七至九章,第十一至十三章,以及第十八至十九章為核心。第六、十章和第十四至十七章對完整理解有價值,但可以先略讀。

閱讀時,圍繞一個問題追蹤各章的主張:是什麼使政治權力成為正當的?把第二章與霍布斯對自然狀態的說明對照,把第十九章與霍布斯論主權者的部分對照。引用時用節號,因為它在各版本中通用。做課程作業時,像本頁所列劍橋版這樣收錄上下兩篇、帶註釋的現代版本更合適。

版本與來源

本導讀依據古登堡計劃電子書 #7370(https://www.gutenberg.org/ebooks/7370),它重現了《下篇》1690年的文本,不含現代編輯材料。讀了序言、章標題和全部十九章的開頭各節,並核對了第27、87、149、168、240至243節,以及關於默示同意、腐壞和貨幣的段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