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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契約論 cover

政治學

政治學

社會契約論

Jean-Jacques Rousseau

英文原名: Du contrat social; ou, Principes du droit politique

盧梭關於政治哲學的重要著作,探討個人自由與集體權威之間的緊張關係,引入「公意」概念作為合法政府和人民主權的基礎。

難度等級
中級
學術層次
大學部
社會契約理論公意人民主權民主理論啟蒙哲學

01 / 導讀

導讀

引用

Rousseau, J.-J. (1762). The Social Contract, or Principles of Political Right (G. D. H. Cole, Trans.). Free official edition: https://www.gutenberg.org/ebooks/46333

章節概要

背景與論點

盧梭把這部論著說成是一部更長的政治制度著作的殘篇,那部著作他後來放棄了。第一卷開頭一段提出了全書的問題:在公民秩序中,能否有一種正當而可靠的施政規則,"人如其所是,法如其可能是",並使正義與功利不致分離。第一章一開頭就說人生而自由,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他不問這是如何發生的,而問什麼能使它正當。

答案是一份契約:每個人把自己完全交給共同體,因而服從公意時只是在服從自己。第一卷構建這份契約,第二卷論主權者及其法律,第三卷把主權者與執行其決定的政府區分開來,第四卷論維持國家生命的各種制度。最後一章把對外關係(國際法、戰爭、條約)留給另一部著作。

第一卷第1–5章:為什麼強力與家庭都不能奠定權利

盧梭否定家庭、最強者的權利和奴役可以作為正當權威的基礎。家庭只有在孩子需要父親時才是自然的,強力造成的是必然,而不是權利。因此政治權利必須建立在約定之上,第五章又補充說,任何民族對統治者的服從,都以此前一份使他們成為一個民族的協議為前提。

第一卷第6–9章:契約、主權者與公民狀態

第六章提出問題:找到一種結合形式,既保護每個成員,又使每個人仍像從前一樣自由。解決辦法是每個結合者把自己完全轉讓給共同體,其公式是每個人把自己的人身和全部力量置於公意的最高指導之下。主權者即作為立法者的人民,不可能傷害它的成員;但個人可能有與公意相反的特殊意志,所以誰拒絕服從公意,就將被"迫使自由"。第八章對照了自然自由與公民自由、道德自由。第九章說明共同體對財產的權利如何把佔有變成所有權,並以如下的話結束:契約以道德的、法律上的平等取代自然的不平等。

第二卷第1–4章:主權與公意

主權是公意的運用,所以不能轉讓(第一章),也不能分割(第二章)。第三章認為公意永遠正確,但人民可能受騙,並把公意與眾意區分開來,眾意只是私人利益之和。派系會扭曲公意,因此應當避免區域性團體,或讓它們儘量多。第四章劃定主權權力的界限:它只能施加共同的、符合共同利益的負擔,其行為在來源和物件上都必須是普遍的。

第二卷第5–7章:生死之權、法律與立法者

第五章為國家要求公民獻出生命和處決罪犯的權利辯護,理由是契約的目的在於保全,而罪犯破壞了契約。第六章把法律定義為公意對普遍事物所作的行為,因而無論行政形式如何,這樣的城邦都是共和國。第七章引入立法者,這是一個非凡的人物,他起草法律而不握有主權,只說服而不命令。

第二卷第8–12章:人民與法律的種類

法律必須適合接受它的人民。第8–10章討論一個民族何時準備好接受法律,以及疆域、土地與人口應如何相稱。第十一章指出自由與平等是一切立法的目的,第十二章把法律分為政治法、民法與刑法,另有第四種,即風俗與輿論,它使其餘各種有了力量。

第三卷第1–9章:政府及其形式

政府是主權者與臣民之間的中介機構,負責執行法律。第2–3章按官員人數把政府分為民主制、貴族制和君主制,第4–7章分別考察各種形式及其混合。盧梭認為沒有一種形式適合所有國家(第八章),而好政府最可靠的標誌是公民人數的增長(第九章)。

第三卷第10–14章:蛻變與主權者的集會

政府傾向於篡奪主權者的權力,政治體終將死亡(第10–11章)。主權者只有在人民集會時才能行動,所以第12–14章要求定期舉行固定的集會。

第三卷第15–18章:代表與政府的建立

第十五章反對讓議員作為主權者的代表:意志不能被代表,而一個靠花錢僱別人為自己服務的民族離滅亡已經不遠。第16–18章論證建立政府是一項法律而不是契約,所以統治者是可以任免的官員,並以防止政府篡權的辦法作結。

第四卷第1–4章:公意、投票、選舉與羅馬民眾大會

公意是不可毀滅的:只要公民把自己看作一個整體,它就繼續存在,即使腐敗使它變得模糊。第二章把近乎一致看作政治健康的標誌,並指出只有契約本身要求全體一致同意。第三章比較抽籤選舉與選擇選舉,第四章轉向羅馬的民眾大會。

第四卷第5–9章:護民官、獨裁官、監察官、公民宗教與結論

護民官維持政府與人民之間的平衡,獨裁官使國家能在危機中行動,監察官表達並引導公共輿論。第八章追溯宗教與政治社會的關係,提出一種公民信仰宣告:主權者確定若干條款,例如仁慈的天意、來世,以及契約和法律的神聖性,並可驅逐不信奉這些條款的人。不寬容是唯一的消極教條。最後一章為全書收尾。

核心概念

第一卷

  • 社會契約:個人結合為一個道德共同體、並把自己的一切交給整體的聯合行為。
  • 自然自由、公民自由與道德自由:只受力量限制的自由,受公意限制的自由,以及通過自我立法而成為自己主人的自由。

第二卷

  • 公意與眾意:共同利益,相對於私人意志之和。
  • 不可轉讓、不可分割的主權:意志不能轉移,也不能被切成幾部分。
  • 立法者:制定法律而不行使主權的局外人。

第三卷

  • 政府作為代理人:執行權不同於主權者,並對其負責。
  • 代表:議員不能持有人民的立法意志這一主張。

第四卷

  • 不可毀滅的公意:它存在於正直人民的樸素行為之中。
  • 公民宗教:支援公民義務的最低限度的公共信條。

評析

優點

  • 緊湊的論證。 論著篇幅短小,從第六章的問題出發,依次推進到立法、政府以及維持國家的各種做法,層次清楚。主權者、政府、公意等關鍵術語較早界定,並且用法一致。
  • 審慎的區分。 主權者與政府、公意與眾意、法律與政令之間的區分,提供了一套後來關於民主與正當性的論述仍在使用的詞彙。
  • 具體的制度。 第四卷把原則運用於羅馬的民眾大會、護民官和監察官。

局限

  • 有爭議的術語。 "完全轉讓"、"被迫自由"之類的說法頗有爭議,除了投票和避免派系之外,書中沒有給出判斷公意要求什麼的程式。
  • 主權與權利之間的張力。 主權者是"絕對的、神聖的、不可侵犯的",第四章又讓它自己判斷需要控制什麼,同時把它限於普遍的行為。公民如何保護自己免受多數的侵害,並沒有定論。
  • 小國的預設。 拒絕代表、強調集會和國家規模,這些都適合小型城邦。公民宗教規定可以驅逐,對宣稱信奉卻言行相反的人處以死刑,按自由主義的標準是嚴厲的。
  • 帶有時代性的例子。 許多例子來自羅馬、斯巴達和十八世紀的歐洲,需要註釋或評註才能讀懂。

在課程中的定位

在這門政治思想經典課程中,《社會契約論》與契約論者並列:霍布斯的《利維坦》和洛克的《政府論(下篇)》。盧梭讓主權的人民本身成為法律的來源,並否認(第三卷第十六章)政府建立在契約之上。接下來自然要讀彌爾的《論自由》和托克維爾的《論美國的民主》,它們考察多數可以對個人做什麼。柏拉圖的《理想國》和亞里斯多德的《政治學》是書中對小共和國、立法者和公民德性的興趣的古代背景(盧梭在第二卷提到了柏拉圖的《政治家篇》),而盧梭引用過的馬基維利則是一個對照。

如何使用本書

本書篇幅短,不需要預備知識,但內容緊密。第一遍可以先讀完整個第一卷,再讀第二卷第1–7章,然後讀第三卷第1、4和15–18章,最後讀第四卷第1–2章和第8章。關於人口、氣候和羅馬制度的章節,初讀時可以略讀。

閱讀時不妨列一張關鍵術語表(主權者、國家、政府、人民、公意、眾意、法律、政令),並在盧梭給出定義的地方記下各自的定義。作業引用時,請對照本頁所列的劍橋版(古爾維奇譯)核對頁碼。先讀霍布斯和洛克,會更容易看出盧梭的不同之處。

版本與來源

本導讀依據科爾(G. D. H. Cole)的英譯本及其導言,該書由古騰堡計劃收入《社會契約論與論文集》(電子書 #46333,https://www.gutenberg.org/ebooks/46333)。前言和全部四卷均已閱讀。後設資料中提到的劍橋大學出版社版(維克托·古爾維奇編譯)未經查閱。本導讀修訂並更正了本站此前關於該書的筆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