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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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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容性辯證法:調解伊斯蘭法與國家法的合法共存

Abdullahi Ahmed An-Na'im

英文原名: The Compatibility Dialectic: Mediating the Legitimate Coexistence of Islamic Law and State Law

一篇發表於《現代法律評論》的論文,源自 Chorley 講座,論證伊斯蘭法本身不可能成為任何國家的國家法,因為宗教規範只有在信徒自願遵行時才具約束力。作者認為伊斯蘭原則仍可經由「公民理性」進入立法,並以穆斯林占多數國家與西方國家的實例檢驗此一主張。

難度等級
高級
學術層次
研究所
伊斯蘭法比較法宗教法法律多元主義人權世俗治理

01 / 研究論文

研究論文

引用

An-Na'im, A. A. (2010). The compatibility dialectic: Mediating the legitimate coexistence of Islamic law and state law. The Modern Law Review, 73(1), 1–29. 作者版免費全文(比勒陀利亞大學機構庫):https://repository.up.ac.za/handle/2263/16112

章節概要

背景與論點

這是一篇較長的期刊文章,不是一本書。它是第38屆喬利講座(Chorley Lecture)的文本,2009年6月10日在倫敦政治經濟學院宣講,刊於《現代法律評論》。安納伊姆是出生於蘇丹的穆斯林人權倡導者、埃默裡大學法學教授,他在開頭就說,這個問題對他而言不只是學術問題:它源自蘇丹自1983年開始把伊斯蘭法作為國家法強制實施的經歷,也源自歐洲和北美穆斯林希望使信仰與公民身份相協調的願望。

論點是:無論穆斯林在人口中佔多大比例,伊斯蘭法現在不是、也不可能成為任何國家的國家法。宗教規範只有在信徒自願遵從時才有約束力,所以國家的強制執行會把它變成世俗的國家法。這並不意味著伊斯蘭法與公共生活無關。只要以「公民理性」而不是宗教權威的斷言來論證,其原則可以進入關於立法的討論。作者把由此形成的關係——性質不同而又可能相互影響——稱為「相容與不相容的辯證關係」。

導言

導言以五點陳述論證:需要在理論上區分伊斯蘭法、在實踐中把它與國家法分開;對相容性與不相容性的居間調和;關注作為全球適用形態的現代領土國家;無論穆斯林佔多數還是少數,分析都成立;以及伊斯蘭法的原則只能作為世俗法並通過公民理性被納入國家法。它以埃及法學家桑胡裡的法典編纂為例,還預告了講座的結構,並呼籲把伊斯蘭法納入比較法教育。

伊斯蘭法的性質與發展

本節概述伊斯蘭法如何從《古蘭經》和聖訓,經由法學派和被稱為「法源學」(usul al-fiqh)的方法發展而來。它論證伊斯蘭法是以人的解釋為基礎的宗教體系,沒有任何人或機構能為全體信徒決定規則。對遜尼派穆斯林和大多數什葉派穆斯林來說,一項原則只有通過作者所稱的代際共識才成為伊斯蘭法。因此沒有任何立法機關能夠制定伊斯蘭法的原則,多數表決在宗教上也沒有效力。作者把對「伊斯蘭國家」的要求解讀為一種誤入歧途的後殖民自決嘗試。

全球視野下的國家與法

第一部分講「領土民族國家」,把現代國家描述為集權的官僚秩序,具有領土基礎、所主張的主權和對合法使用武力的壟斷,並經由殖民主義和國際法從歐洲傳播開來。第二部分講法與國家法,藉助特文寧、桑托斯、塔瑪納哈、哈特等人的論述,把國家法置於規範體系之中。它追溯了國家法如何在歷史上壓倒中世紀的多元法律秩序,指出全球化和私人秩序如今對它提出挑戰,並論證就本講座的目的而言,國家法這一概念仍屬必要。

未能認真對待伊斯蘭法

本節提議通過比較法研究和公共辯論,而不是國家強制執行,來認真對待伊斯蘭法。在穆斯林佔多數的國家,多數統治不能凌駕於憲法保障之上;作者把伊斯蘭法被扭曲地制定為國家法這一現象追溯到殖民時期的屬人法安排、奧斯曼帝國的《馬賈拉法典》、桑胡裡的法典以及蘇丹1983年的總統令。對於西歐和北美的穆斯林少數群體,他描述了伊斯蘭法的「海市蜃樓」:法院即使適用它,也只是作為外國法或國家規則之下的仲裁。例子包括德國關於屠宰和頭巾的案件、伊斯蘭金融、美國關於仲裁和聘禮(mahr)的案件,以及英國和安大略關於伊斯蘭教法仲裁的爭論。作者反對為少數群體設立單獨的屬人法體系。

結語:通過公民理性實現積極的公民身份

結論分三點闡述這一辯證關係。國家法必須保護宗教自由並保持國家中立。伊斯蘭法的作用是通過宗教群體內部的辯論來支援這一點。而且,伊斯蘭法的某些原則仍可在憲政和平等公民身份的框架內通過公民理性被制定為國家法,同時自願的私人調解在國家監督下依然可行。

核心概念

導言與伊斯蘭法的性質

  • 公民理性:以公民普遍能夠接受或拒絕的理由來證成公共政策,不訴諸絕對的宗教命令,並符合憲法和人權標準。
  • 相容與不相容的辯證關係:兩種規範體系性質不同,但因共享方法和部分實質內容而可以相互作用。
  • 代際共識:一項原則對某個信徒群體而言成為伊斯蘭法的過程,解釋了它為何不能被立法。

國家、國家法與案例

  • 領土國家:現代國家的那種集權、主權、壟斷武力的形態。
  • 國家法:由國家制定並執行的法,即使吸收了宗教內容,也是世俗的。
  • 少數群體的伊斯蘭法「海市蜃樓」:法院適用伊斯蘭規則時,適用的其實是國家法。

評析

優點

  • 清晰而有獨創性的論點。 講座在開頭以一系列編號要點陳述論證,然後逐節展開,讀者始終知道自己處在論證的哪個位置。
  • 坦率說明內部視角。 作者申明自己是虔信的穆斯林和人權倡導者,並說明他並不把世俗主義當作一種人生哲學來辯護。這使讀者可以按其本來面目評價論證。
  • 證據範圍有用。 講座運用法律理論、伊斯蘭法學以及德國、英國、美國和加拿大的具體案例,可以當作一門關於法院如何處理宗教法的短課。
  • 與一般法理學相聯絡。 它使用哈特關於法與道德的論述以及關於法的全球性、多元性的說法,因此可以與核心法理學文獻一起閱讀。

侷限

  • 是規範立場,而非中立綜述。 許多例子是為支援論點而選的,講座沒有詳細討論那些主張伊斯蘭法在國家法中應占更重位置的學者。應與其他觀點對照閱讀。
  • 概括較寬。 對伊斯蘭法發展和穆斯林意見的敘述被壓縮在幾頁之內,對西方案例的討論也只是有選擇的抽樣。
  • 實踐細節有限。 講座沒有說明公民理性在制度上如何運作,作者自己也說,實踐檢驗還有待嘗試。
  • 案例較舊。 例子來自2009年之前。

在課程中的定位

在法理學課程中,這篇講座把理論運用於一個有爭議的法律與政治問題。西蒙茲的《Central Issues in Jurisprudence》和瓦克斯的《Philosophy of Law: A Very Short Introduction》提供了關於法是什麼、與道德有何關係的理論背景,講座依賴這些背景,尤其是哈特的論述。萊西所寫的哈特傳記為這一傳統提供了語境。關於動物權利的書和富勒的《The Case of the Speluncean Explorers》處理的是不同的問題。

最好在讀過一本一般性的法理學入門之後再讀。與它最接近的伴讀是關於法律多元主義和比較法的讀物。

如何使用本書

這篇講座面向法學、政治學和宗教研究的讀者。不要求懂伊斯蘭法,但對主權、法治等概念有基本瞭解會有幫助。

實用的閱讀計劃:

  • 先讀摘要和導言:它們以緊湊的形式包含全部論證。
  • 然後按順序讀:先是伊斯蘭法,再是國家,然後是兩者的相互作用。熟悉政治理論的讀者可以快讀關於國家的一節。
  • 重點讀最後兩節:案例討論和結論。
  • 檢驗論證:讀完後寫出什麼算「公民理性」,並考慮你能否把它用於自己選擇的一個當前立法爭議。把安納伊姆的觀點與對立立場相比較。
  • 順著腳註讀《Islam and the Secular State》(2008年),瞭解其更長的論證。

版本與來源

本導讀所依據的是比勒陀利亞大學機構庫(UPSpace,handle 2263/16112)公開提供的作者接受稿。出版版本載於《現代法律評論》第73卷第1期,第1–29頁。本導讀涵蓋整篇講座:摘要、導言、三個主要部分和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