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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容性辩证法:调解伊斯兰法与国家法的合法共存 cover

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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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容性辩证法:调解伊斯兰法与国家法的合法共存

Abdullahi Ahmed An-Na'im

英文原名: The Compatibility Dialectic: Mediating the Legitimate Coexistence of Islamic Law and State Law

一篇发表于《现代法律评论》的论文,源自 Chorley 讲座,论证伊斯兰法本身不可能成为任何国家的国家法,因为宗教规范只有在信徒自愿遵行时才具约束力。作者认为伊斯兰原则仍可经由“公民理性”进入立法,并以穆斯林占多数国家和西方国家的实例检验这一主张。

难度等级
高级
学术层次
研究生
伊斯兰法比较法宗教法法律多元主义人权世俗治理

01 / 研究论文

研究论文

引用

An-Na'im, A. A. (2010). The compatibility dialectic: Mediating the legitimate coexistence of Islamic law and state law. The Modern Law Review, 73(1), 1–29. 作者版免费全文(比勒陀利亚大学机构库):https://repository.up.ac.za/handle/2263/16112

章节概要

背景与论点

这是一篇较长的期刊文章,不是一本书。它是第38届乔利讲座(Chorley Lecture)的文本,2009年6月10日在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宣讲,刊于《现代法律评论》。安纳伊姆是出生于苏丹的穆斯林人权倡导者、埃默里大学法学教授,他在开头就说,这个问题对他而言不只是学术问题:它源自苏丹自1983年开始把伊斯兰法作为国家法强制实施的经历,也源自欧洲和北美穆斯林希望使信仰与公民身份相协调的愿望。

论点是:无论穆斯林在人口中占多大比例,伊斯兰法现在不是、也不可能成为任何国家的国家法。宗教规范只有在信徒自愿遵从时才有约束力,所以国家的强制执行会把它变成世俗的国家法。这并不意味着伊斯兰法与公共生活无关。只要以“公民理性”而不是宗教权威的断言来论证,其原则可以进入关于立法的讨论。作者把由此形成的关系——性质不同而又可能相互影响——称为“相容与不相容的辩证关系”。

导言

导言以五点陈述论证:需要在理论上区分伊斯兰法、在实践中把它与国家法分开;对相容性与不相容性的居间调和;关注作为全球适用形态的现代领土国家;无论穆斯林占多数还是少数,分析都成立;以及伊斯兰法的原则只能作为世俗法并通过公民理性被纳入国家法。它以埃及法学家桑胡里的法典编纂为例,还预告了讲座的结构,并呼吁把伊斯兰法纳入比较法教育。

伊斯兰法的性质与发展

本节概述伊斯兰法如何从《古兰经》和圣训,经由法学派和被称为“法源学”(usul al-fiqh)的方法发展而来。它论证伊斯兰法是以人的解释为基础的宗教体系,没有任何人或机构能为全体信徒决定规则。对逊尼派穆斯林和大多数什叶派穆斯林来说,一项原则只有通过作者所称的代际共识才成为伊斯兰法。因此没有任何立法机关能够制定伊斯兰法的原则,多数表决在宗教上也没有效力。作者把对“伊斯兰国家”的要求解读为一种误入歧途的后殖民自决尝试。

全球视野下的国家与法

第一部分讲“领土民族国家”,把现代国家描述为集权的官僚秩序,具有领土基础、所主张的主权和对合法使用武力的垄断,并经由殖民主义和国际法从欧洲传播开来。第二部分讲法与国家法,借助特文宁、桑托斯、塔玛纳哈、哈特等人的论述,把国家法置于规范体系之中。它追溯了国家法如何在历史上压倒中世纪的多元法律秩序,指出全球化和私人秩序如今对它提出挑战,并论证就本讲座的目的而言,国家法这一概念仍属必要。

未能认真对待伊斯兰法

本节提议通过比较法研究和公共辩论,而不是国家强制执行,来认真对待伊斯兰法。在穆斯林占多数的国家,多数统治不能凌驾于宪法保障之上;作者把伊斯兰法被扭曲地制定为国家法这一现象追溯到殖民时期的属人法安排、奥斯曼帝国的《马贾拉法典》、桑胡里的法典以及苏丹1983年的总统令。对于西欧和北美的穆斯林少数群体,他描述了伊斯兰法的“海市蜃楼”:法院即使适用它,也只是作为外国法或国家规则之下的仲裁。例子包括德国关于屠宰和头巾的案件、伊斯兰金融、美国关于仲裁和聘礼(mahr)的案件,以及英国和安大略关于伊斯兰教法仲裁的争论。作者反对为少数群体设立单独的属人法体系。

结语:通过公民理性实现积极的公民身份

结论分三点阐述这一辩证关系。国家法必须保护宗教自由并保持国家中立。伊斯兰法的作用是通过宗教群体内部的辩论来支持这一点。而且,伊斯兰法的某些原则仍可在宪政和平等公民身份的框架内通过公民理性被制定为国家法,同时自愿的私人调解在国家监督下依然可行。

核心概念

导言与伊斯兰法的性质

  • 公民理性:以公民普遍能够接受或拒绝的理由来证成公共政策,不诉诸绝对的宗教命令,并符合宪法和人权标准。
  • 相容与不相容的辩证关系:两种规范体系性质不同,但因共享方法和部分实质内容而可以相互作用。
  • 代际共识:一项原则对某个信徒群体而言成为伊斯兰法的过程,解释了它为何不能被立法。

国家、国家法与案例

  • 领土国家:现代国家的那种集权、主权、垄断武力的形态。
  • 国家法:由国家制定并执行的法,即使吸收了宗教内容,也是世俗的。
  • 少数群体的伊斯兰法“海市蜃楼”:法院适用伊斯兰规则时,适用的其实是国家法。

评析

优点

  • 清晰而有独创性的论点。 讲座在开头以一系列编号要点陈述论证,然后逐节展开,读者始终知道自己处在论证的哪个位置。
  • 坦率说明内部视角。 作者申明自己是虔信的穆斯林和人权倡导者,并说明他并不把世俗主义当作一种人生哲学来辩护。这使读者可以按其本来面目评价论证。
  • 证据范围有用。 讲座运用法律理论、伊斯兰法学以及德国、英国、美国和加拿大的具体案例,可以当作一门关于法院如何处理宗教法的短课。
  • 与一般法理学相联系。 它使用哈特关于法与道德的论述以及关于法的全球性、多元性的说法,因此可以与核心法理学文献一起阅读。

局限

  • 是规范立场,而非中立综述。 许多例子是为支持论点而选的,讲座没有详细讨论那些主张伊斯兰法在国家法中应占更重位置的学者。应与其他观点对照阅读。
  • 概括较宽。 对伊斯兰法发展和穆斯林意见的叙述被压缩在几页之内,对西方案例的讨论也只是有选择的抽样。
  • 实践细节有限。 讲座没有说明公民理性在制度上如何运作,作者自己也说,实践检验还有待尝试。
  • 案例较旧。 例子来自2009年之前。

在课程中的定位

在法理学课程中,这篇讲座把理论运用于一个有争议的法律与政治问题。西蒙兹的《Central Issues in Jurisprudence》和瓦克斯的《Philosophy of Law: A Very Short Introduction》提供了关于法是什么、与道德有何关系的理论背景,讲座依赖这些背景,尤其是哈特的论述。莱西所写的哈特传记为这一传统提供了语境。关于动物权利的书和富勒的《The Case of the Speluncean Explorers》处理的是不同的问题。

最好在读过一本一般性的法理学入门之后再读。与它最接近的伴读是关于法律多元主义和比较法的读物。

如何使用本书

这篇讲座面向法学、政治学和宗教研究的读者。不要求懂伊斯兰法,但对主权、法治等概念有基本了解会有帮助。

实用的阅读计划:

  • 先读摘要和导言:它们以紧凑的形式包含全部论证。
  • 然后按顺序读:先是伊斯兰法,再是国家,然后是两者的相互作用。熟悉政治理论的读者可以快读关于国家的一节。
  • 重点读最后两节:案例讨论和结论。
  • 检验论证:读完后写出什么算“公民理性”,并考虑你能否把它用于自己选择的一个当前立法争议。把安纳伊姆的观点与对立立场相比较。
  • 顺着脚注读《Islam and the Secular State》(2008年),了解其更长的论证。

版本与来源

本导读所依据的是比勒陀利亚大学机构库(UPSpace,handle 2263/16112)公开提供的作者接受稿。出版版本载于《现代法律评论》第73卷第1期,第1–29页。本导读涵盖整篇讲座:摘要、导言、三个主要部分和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