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 研究論文
研究論文
引用
Fuller, L. L. (1949). The case of the speluncean explorers. Harvard Law Review, 62(4), 616–645. https://doi.org/10.2307/1336025
章節概要
富勒的這篇文字是一篇約三十頁的期刊文章,寫成一份虛構的上訴判決書。故事設定在4300年的「紐加思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Newgarth),由一個案件的事實和隨後五份各自獨立的司法意見組成。文末附言解釋了日期的選擇:讀者與4300年相隔的世紀數,大約等於讀者與伯里克利時代相隔的世紀數。文章沒有分章,因此下文按判決書的結構展開:先是事實,然後依次是各份意見。
案件事實
五名洞穴探險者被山崩困住,食物很少。救援耗費了大量資源,洞口附近後來的山崩還造成十名工人死亡。第二十天建立無線電聯絡時,探險者得知至少還需要十天才能救出他們,而醫學專家告訴他們,沒有食物,他們不太可能撐到那時。其中一人羅傑·惠特莫爾(Roger Whetmore)詢問,如果吃掉他們中的一人,其餘的人能否活下來,以及是否應當抽籤;洞外沒有人願意回答,隨後聯絡中斷。洞穴清通後,惠特莫爾已被殺死並被吃掉。倖存者說,是他提出了這一方案並拿出一副骰子,但在擲骰子之前他退出了;其餘的人替他擲了骰子。他們依照一項規定「故意奪取他人生命者處死刑」的法規被判謀殺罪,初審法官和陪審團聯名向行政長官請求寬赦。
首席法官特魯彭尼的意見
第一份意見陳述案件事實。首席法官認為該法規含義明確,沒有可適用的抗辯事由,因此法院必須適用。他說,寬赦屬於行政部門而非司法部門,但他建議法官們與初審法官和陪審團一道,向行政長官請願。他維持原判,同時建議寬赦。
福斯特法官的意見
福斯特主張撤銷定罪,理由有兩點。第一,探險者行動時處於「自然狀態」,因此適用自然法;在他看來,自然法允許通過協議犧牲一人的生命以保全其餘的人。第二,即使紐加思的法律適用,其目的(他認為是威懾)也不會因定罪而實現,正如在正當防衛的情形中一樣。對於司法能動主義的擔憂,他回應說,法官必須明智地解讀法規,糾正明顯的疏漏,是為了使立法意志得以實現。
塔廷法官的意見
塔廷在對被告的同情與對其行為的厭惡之間左右為難。他否定福斯特的推理,批評其「自然狀態」論證,也批評對有多重目的(如報應與矯治)的法規適用目的論解釋之困難。然而,他也無法讓自己維持原判;他認為幾乎每一項考慮都被相反的考慮所抵消,批評檢察官提起此案,並退出了裁決。
基恩法官的意見
基恩把法律與道德區分開來。他把行政寬赦和被告行為的道德性都排除在法院應當考慮的事項之外,認為唯一的問題是被告是否故意奪取了生命。他反對福斯特的目的論解釋,指出確定法規目的之困難,援引紐加思司法越權的歷史和立法機關的至上地位,並在同樣希望被告免於一死的情況下,維持原判。
漢迪法官的意見
漢迪更喜歡「務實的、常識性的方法」,而不是抽象的法律理論,批評同僚們「遮蔽視線的法律術語之幕」。他強調法院必須保持公眾信任,指出約百分之九十的公眾贊成象徵性的處罰或釋放,並準備以福斯特的目的論推理作為無罪的法律途徑。他撤銷定罪。
結果
塔廷退出後,法院以二比二對立,因此原判成立,刑罰也隨之成立。文章呈現了問題和五種回應,而沒有在其中作出選擇。
核心概念
案件事實與特魯彭尼的意見
- 強制性法規:該殺人罪法規沒有與本案相關的例外,且處以死刑。
- 行政寬赦:寬赦屬於法院還是行政部門,是第一條分界線。
福斯特、塔廷與基恩
- 自然狀態:福斯特的論證,認為普通法律並不支配這些探險者。
- 目的論解釋:依據目的解讀法規,福斯特主張,塔廷和基恩反對。
- 權力分立:基恩的論證,認為法律與道德、立法機關的作用必須與法院分開。
漢迪與結果
- 常識與公共輿論:漢迪用以取代法律理論的辦法。
- 迴避與平局:塔廷退出使法院意見各半。
評析
優點
- 進入主要立場的簡潔入口。 五份意見以同一組事實區分了關於法規解釋、法律與道德關係、法官恰當角色的立場,學生可以直接比較。
- 不強加結論。 結果是平局,每份意見都有另一份回應,適合研討課討論。
- 持久的影響。 評論者稱其為法理學的經典;在發表後的五十年裡,又有約二十五份假想判決被寫出,涉及從自然法到女性主義和批判法學的各種視角。
- 相關的真實案件。 本案常與1884年的英國案件 R v Dudley and Stephens 以及美國的 United States v. Holmes 一起閱讀,兩案都涉及為求生而殺人。
侷限
- 是教學工具,而非理論。 文章並不系統闡述任何一派法哲學;人們常給各份意見貼上的標籤出自後來的評論者,而非文章本身。
- 並非詳盡的地圖。 五份意見並未涵蓋所有進路:其後數十年寫出的其他判決增加了後果主義、現實主義、批判法學和女性主義等視角。本文最好作為引子,之後再去讀理論。
- 一篇文章,多重延續。 後來的許多討論發生在別處,例如1999年《哈佛法律評論》的專題「The Case of the Speluncean Explorers: Revisited」以及 Peter Suber 的九份新意見一書,因此要全面研究此案,必須讀到富勒這幾頁之外。
在課程中的定位
在法理學書單中,富勒這篇文章是最短、也最適合討論的文本。Raymond Wacks 的 Philosophy of Law: A Very Short Introduction 和 Nigel Simmonds 的 Central Issues in Jurisprudence 提供了理論(法律是什麼、與道德的關係、正義要求什麼),可據以安置這五份意見;先讀其中一本,更容易說出各份意見分歧所在。Nicola Lacey 的哈特傳記追溯了現代法律理論一位核心人物的思想歷程。
書單中的動物權利著作,即 Tom Regan 的 The Case for Animal Rights、Defending Animal Rights,以及 Singer 與 Regan 的 Animal Rights and Human Obligations,把道德與法律論證用於另一個問題,可以作為權衡原則與後果的進一步練習。
如何使用本書
這篇文章適合法學一年級學生以及哲學或政治學本科生;不需要法律知識,篇幅短,一次即可讀完。
一個實用的計劃:
- 第一遍: 通讀事實和五份意見,在查閱任何評論之前,先決定自己會怎樣投票。
- 第二遍: 對每位法官,寫下承載其論證的一句話,以及另一位法官對它提出的反駁。留意塔廷的退出以及它說明了什麼。
- 然後: 讀課程中的一本導論,看這些論證如何對應法律理論的各種立場,並把案件事實與現實中的海上求生案件作比較。也可以嘗試寫第六份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