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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引用
Choo, A. L-T. (2018). Evidence (5th e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章節概要
全書共十四章,正文約400頁。內容涵蓋英格蘭和威爾士的民事與刑事證據法,由一般原則出發,經過排除或保護特定材料的規則,再到品格、傳聞、專家和證人的規則。
第1章:導論
開篇一章確立全書通用的術語:爭議事實、相關性、可採性與證明力,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以及排除規則與司法裁量權的區別。本章還討論陪審團審判和1998年《人權法》如何塑造證據法。
第2章:舉證責任與證明標準
本章討論哪一方須證明什麼、證明到何種程度。內容包括法律上的舉證責任與提出證據的責任之區分、刑事案件中的反向舉證責任,以及刑事與民事證明標準的對比。
第3章:證據的提出程序
本章按審判的先後順序展開,以對抗制傳統為中心,說明主詢問、交叉詢問和再詢問,以及各階段所受規則的約束。
第4章:供述
本章通過排除規則來講供述:強制排除、裁量排除、先前受汙染的供述對後來供述的影響,以及被告有精神障礙時所需的警告。本章還涉及多名被告案件中的供述,以及判斷可採性所用的「審中審」程序(voir dire)。
第5章:沉默權與不得自證其罪的特權
本章考察沉默權和不得自證其罪特權背後的原則、限制這些權利的制定法變化,以及《歐洲人權公約》的影響。討論主要圍繞警察訊問和法庭程序展開。
第6章:辨認證據
本章篇幅較短(約16頁),討論目擊辨認及其出錯的風險,涉及特恩布林指引(Turnbull guidelines)、裁量排除,以及辨認程序中照片和錄影的使用。
第7章:偵查中的不當行為:違反《歐洲人權公約》與臥底警務行動
本章探討以不當或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是否應被排除,包括違反公約的情形和臥底行動。核心問題是如何在遏制警方不當行為與排除可靠證據之間取得平衡。
第8章:公共利益豁免及相關問題
本章依次介紹公共利益豁免的發展、類別主張與內容主張,以及保密與公正審判之間的權衡。結尾涉及保密問題和2000年《資訊自由法》。
第9章:法律職業特權
本章闡述法律職業特權的範圍與限度,隨後討論「無損害」談判(without prejudice negotiations)、其他職業特權,以及特權喪失的情形。
第10章:品格證據
本章考察民事和刑事程序中的品格證據,分別討論良好品格與不良品格,並關注此類證據可能對陪審團產生的影響。
第11章:傳聞證據
本章說明民事和刑事案件中的傳聞規則、例外和制定法改革,同時討論該規則是否值得保留的持續爭論,以及適用例外時的困難。
第12章:專家證據
本章涉及專家證據何時可採、事實與意見的界線、專家對傳聞的使用、專家證據的提出方式、對立專家之間的衝突,以及專家報告的披露。
第13章:證人
這是最長的一章(約50頁),討論證人的適格性與強制作證義務、補強證據的要求,以及減輕證人負擔的措施,尤其是針對弱勢證人的措施。
第14章:證明的其他途徑
最後一章講不經通常方式舉證的證明:正式承認、司法認知和推定。
核心概念
第1–3章:導論;舉證責任與證明標準;證據的提出程序
- 相關性、可採性與證明力:證據必須與爭議事實有關,必須在法律上可被接受,之後才由事實認定者評估其分量。
- 排除規則與裁量權:有些證據被自動排除,另一些只有在法官認為採納會不公平時才被排除。
- 法律上的舉證責任與提出證據的責任:前者是證明某一事實的責任,後者是提出足以引起該爭點的證據的責任。
- 證明標準:刑事與民事標準不同,反映兩類程序後果的差異。
第4–7章:供述;沉默權;辨認證據;偵查中的不當行為
- 審中審(voir dire):在陪審團不在場時舉行的聽證,用於決定供述等有爭議的證據能否被聽取。
- 不得自證其罪的特權:免於被強迫提供可能導致自己被起訴的證據的保護。
- 特恩布林指引:旨在降低因錯誤辨認而錯判風險的司法指示。
- 不當取得的證據:通過非法或不公平的偵查所得的材料,是否排除要與可靠證明的價值相權衡。
第8–9章:公共利益豁免;法律職業特權
- 類別主張與內容主張:國家主張某些材料應免於披露的兩種方式。
- 法律職業特權:對律師與當事人之間保密通訊的保護,該特權可能喪失或被放棄。
第10–12章:品格;傳聞;專家
- 不良品格證據:關於某人過往行為的材料,因其偏見性影響,只能通過特定途徑採納。
- 傳聞:為證明其內容屬實而提出的庭外陳述,原則上被排除,但可依制定法和普通法例外採納。
- 事實與意見:決定專家何時可以提出意見的區分。
第13–14章:證人;證明的其他途徑
- 適格性與強制作證義務:某人能否作證,以及能否被要求作證。
- 司法認知與正式承認:不經完整舉證而確立事實的方式。
評析
優點
- 既講規則,也講理由。 出版社稱其目標是清晰闡述民事與刑事證據的核心原則,同時說明法律背後的理據。例如,沉默權和偵查中的不當行為兩章被表述為對相互競爭的目標的權衡,這對必須論證觀點、而非僅僅背誦規則的讀者有幫助。
- 更廣的資料來源。 作者在相關處引用比較法、社會法學和實證材料,詳盡的腳註和延伸閱讀書目指引讀者找到更多資料,適合撰寫論文。
- 人權融入法律原理。 1998年《人權法》和《歐洲人權公約》在導論中出現,並在沉默權和偵查中的不當行為兩章中反覆出現,因而該主題並未被單獨隔離在某一章。
- 結構易於把握。 十四章由原則推進到具體規則,容易對應證據法課程的大綱。
侷限
- 版本。 這是2018年版,此後已出版第六版;傳聞、不良品格和弱勢證人等方面的規則恰恰是隨判例和規則變動的領域。用於實務前應檢視當前版本。
- 深度不均。 辨認證據(約16頁)和公共利益豁免(約14頁)遠短於傳聞、專家證據和證人各章,若課程在這兩個主題上用時較長,需要補充資料。
- 法域。 本書討論英格蘭和威爾士;比較材料用於論證,而不是用來研究其他法律體系。
- 不是完整的專論。 正文約400頁,屬於學生用書;需要逐條詳細評註的讀者應使用篇幅更大的著作。
在課程中的定位
Choo的書適合既要批判性討論又要法律規則本身的證據法入門課程。Munday的《Evidence》是更緊湊的核心教材,每章開頭有小結,章末有自測題,是更輕量的複習選擇。Keane和McKeown的《The Modern Law of Evidence》是涵蓋刑事和民事程序以及近期改革所引發的政策問題的課程教材,可作為主教材的近似替代。McGourlay、Thomas和Gower的《Evidence: Law and Context》把規則放在其政治、理論和政策背景中,適合作為了解法律背後原因的伴讀。
若要進一步閱讀,Roberts的《Roberts & Zuckerman's Criminal Evidence》把刑事規則視為審判程序的一部分,並依據明確的原則加以評價;Dennis的《The Law of Evidence》則是對該學科的演變與學理作更充分的學術研究。兩者都是讀完Choo之後的自然下一步。
如何使用本書
本書適合初次學習證據法的法學學生,也適合想要一部以論證為主、篇幅又可控的讀物的讀者。
實用的閱讀安排:
- 核心: 先讀第1–3章,它們提供後面各章都要用到的術語和審判順序。然後讀第4、10、11章(供述、品格、傳聞),它們在一般證據法課程中分量最重。
- 選讀: 第5–9章可按課程大綱以任意順序閱讀。第5章和第7章宜一起讀,因為二者都涉及偵查中嫌疑人如何被對待;第8章和第9章也宜一起讀,它們是兩種主要的免於披露的保護。
- 之後: 第12–14章(專家、證人、證明的其他途徑),其中第13章宜與第3章關於證據提出程序的規則對照閱讀。
腳註宜有選擇地使用:為論文題目挑幾個來源,而不必逐條追查。每讀完一章,練習用一兩句話陳述規則及其理據,並對照近期判例報告和《刑事訴訟規則》(Criminal Procedure Rules)核對當前的法律狀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