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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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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法

Ian Dennis

英文原名: The Law of Evidence

研究生級別的證據法學習,考察其演變、關鍵原則和學說,深入分析可採性、傳聞、特權、舉證責任、專家證詞以及對脆弱證人的保護。

難度等級
高級
學術層次
研究所
證據法傳聞證據特權專家證詞舉證責任脆弱證人

01 / 導讀

導讀

引用

Dennis, I. H. (2017). The Law of Evidence (6th ed.). Sweet & Maxwell.

章節概要

背景與進路

本書把英格蘭和威爾士的證據法當作一套必須放在理論背景中理解的規則,而不只是教義。出版社介紹說,書中把教義分析與證據理論、關於資訊處理與檢索的心理學研究、關於警察偵查的法社會學研究以及陪審團研究結合起來,並評述人權判例的影響。全書分四部分,順著證據的「生命歷程」展開:基礎、證據如何取得、證據如何呈交法庭,以及限制其使用的排除規則。第六版更新了關於不得自證其罪特權、供述、證人詢問、傳聞和不良品格證據的判例,納入了關於弱勢證人的新文獻,並吸收了專家證據規則的變化。

第一部分:理解證據

  • 證據法導論(An Introduction to the Law of Evidence)。 介紹實質性、相關性與可採性,民事與刑事程式的區別,以及法律如何通過改革和判例發展。
  • 證據法的目的(The Aims of the Law of Evidence)。 闡述裁判的理性主義模式、個人權利的地位和1998年《人權法》的影響,並討論準確查明事實如何與公正及其他價值相平衡。
  • 相關性與可採性(Relevance and Admissibility)。 涉及邏輯相關性、排除規則,以及刑事審判中排除證據的司法裁量權,包括1984年《警察與刑事證據法》第78條。
  • 事實與事實認定(Facts and Factfinding)。 區分事實問題與法律問題,考察對事實認定的法律控制,以及關於如何認定事實的各種理論,包括威格莫爾分析、數學方法和敘事進路。

第二部分:取得證據

  • 不得自證其罪特權與沉默權(The 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 and the Right to Silence)。 探討該特權與沉默權的關係、對沉默的制定法限制,以及《歐洲人權公約》的影響。
  • 供述(Confessions)。 討論依1984年法第76條供述的可採性、可靠性,以及對供述的裁量排除。
  • 辨認證據(Identification Evidence)。 分析目擊辨認的弱點、心理學研究和法律應對,包括 Turnbull 指引。
  • 以非法或不公平手段取得的證據(Evidence Obtained by Illegal or Unfair Means)。 評述普通法和制定法上排除不當取得證據的裁量權,涉及違反1984年法的情形和誘陷。
  • 披露與豁免(Disclosure and Immunity)。 涉及民事和刑事程式中的披露以及公共利益豁免。
  • 法律職業特權(Legal Professional Privilege)。 說明律師—委託人特權與訴訟特權的範圍和界限,以及特權喪失的情形。

第三部分:提出證據

  • 舉證責任與證明標準(Burden and Standard of Proof)。 界定民事和刑事案件中的責任與標準,並討論無罪推定與反向舉證責任。
  • 證明的形式與證明的替代(Forms of Proof and Alternatives to Proof)。 概覽證言、書證和實物證據,以及正式承認、推定和司法認知。
  • 證人(Witnesses)。 處理適格性與可強制出庭性,包括兒童、精神障礙者和被告人。
  • 詢問證人(Examination of Witnesses)。 說明主詢問、交叉詢問和再詢問、誘導性問題以及喚起記憶。
  • 弱勢證人與可疑證人(Vulnerable and Suspect Witnesses)。 涉及對弱勢證人的特別措施,以及對可疑證人須持謹慎態度的規則。

第四部分:使用證據

  • 傳聞規則的範圍與理由(The Scope and Rationale of the Hearsay Rule)。 闡述傳聞規則、為其提出的理由及其改革。
  • 刑事案件中傳聞的現代法(The Modern Law of Hearsay in Criminal Cases)。 分析2003年《刑事司法法》的制度、例外情形,以及與《公約》第6條的相容性。
  • 品格與可信性:概述(Character and Credibility: An Overview)。 討論品格證據為何既相關又有偏見、法官的指示,以及關於不良品格的心理學證據。
  • 刑事案件中的不良品格證據(Evidence of Bad Character in Criminal Cases)。 考察2003年法下不良品格證據的採納通道及法院如何解釋。
  • 意見證據與專家證據(Opinion and Expert Evidence)。 討論非專家與專家意見、專家的作用與可靠性,以及終極爭點規則。

核心概念

第一部分:基礎

  • 相關性與可採性:證據必須與爭議事實有關,還要通過適用於它的排除規則和裁量權。
  • 理性主義模式:裁判旨在準確認定事實,同時受公正與權利的約束。
  • 事實認定理論:威格莫爾分析、機率推理和敘事進路,是理解推論的不同方式。

第二、三部分:取得與提出證據

  • 排除不當取得的證據:制定法和裁量上的權力,包括1984年法第76條和第78條。
  • Turnbull 指引:法官就辨認證據的風險向陪審團作出的指示。
  • 法律責任與證據責任:誰須證明某一事實、證明到什麼標準。
  • 特別措施:協助弱勢證人作證的安排。

第四部分:排除規則

  • 傳聞:為證明其內容屬實而提出的庭外陳述,以及制定法上的例外。
  • 不良品格通道:依2003年法可採納被告人不良品格的途徑。
  • 專家證據與終極爭點:意見證據被接納的條件以及專家的可靠性。

評析

優點

  • 教義與理論並重。 出版社強調本書把每個主題放在其理論背景中,而關於目的和事實認定的前幾章提供了一個框架,後面論述排除規則的各章都會回頭參照。
  • 結構清晰。 四個部分沿著證據從基礎到排除規則的路徑展開,便於查詢某一專題,也便於看出它與相鄰專題的聯絡。
  • 材料來源廣。 出版社指出書中運用了心理學研究、警務的法社會學研究和陪審團研究,並附有詳盡腳註供延伸閱讀。
  • 人權融入各處。 《歐洲人權公約》和《人權法》的影響在關鍵之處都有討論,例如沉默權和傳聞兩章。

局限

  • 篇幅。 正文約940頁,另有前置部分和案例、法條表,是一部大書;想先粗略入門的學生會覺得它比較短的教材沉重。
  • 偏重刑事。 若干章節明確針對刑事(刑事案件中傳聞的現代法、不良品格),所以主要關心民事程式的讀者能用上的章節較少。
  • 僅限英格蘭和威爾士。 所討論的規則與案例屬於單一法域。
  • 版本已被取代。 2017年的第6版之後已有新版,因此2017年之後的制定法和判例發展沒有涵蓋。

在課程中的定位

在這份證據法書單中,Dennis 是一部帶理論取向的全面參考書。Munday 的 Evidence 和 Choo 的 Evidence 是適合初學的較短導論,Keane 與 McKeown 的 The Modern Law of Evidence 以及 McGourlay、Thomas 和 Gower 的 Evidence: Law and Context 是涵蓋民事與刑事證據的標準課程教材。Roberts 與 Zuckerman 的 Criminal Evidence 是另一部進階著作,集中於刑事程式並帶有明確的規範性框架。

Dennis 適合已經接觸基本規則、想弄清法律為何是這個樣子的學生。若對術語還陌生,可先讀較短的教材,再在理論和政策爭論重要的專題上用 Dennis,例如證據法的目的、傳聞與不良品格。

如何使用本書

出版社把本書定位為適合本科生、證據法的研究生學習,也可作為 LPC 和 BPTC 等職業課程的參考。讀者需具備刑法和英國法律制度的基礎知識。

學習課程時,先讀第一部分,因為其中各章提供術語以及評判排除規則所依據的目的。然後按教學大綱推進:第二部分對應審前規則,第三部分對應審判程式與證明,第四部分對應傳聞、品格和意見。複習某個專題時,把對應章節與主要制定法(1984年《警察與刑事證據法》和2003年《刑事司法法》)對照閱讀,並利用腳註查詢主要判例。寫論述題時,用前面關於目的和事實認定的章節來構建論證。由於這是2017年版,引用任何規則之前都應核對現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