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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Modern Law of Evidence(現代證據法) cover

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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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Modern Law of Evidence(現代證據法)

Adrian Keane; Paul McKeown

英文原名: The Modern Law of Evidence

本書是說明英格蘭與威爾斯證據法的課程教科書,涵蓋刑事與民事訴訟。Adrian Keane 與 Paul McKeown 闡釋決定在法庭上可以證明什麼、由誰證明以及如何證明的法律規範與判決,並討論近年改革所引發的政策問題。

需要的基礎: 預設讀者了解英國法律制度,以及刑法與刑事訴訟的基礎知識。

難度等級
中級
學術層次
大學部
law of evidencecriminal evidencehearsayburden of proofenglish law教科書

01 / 導讀

導讀

引用

Keane, A., & McKeown, P. (2024). The Modern Law of Evidence (15th e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章節概要

第十五版共二十三章。出版社稱本書對證據法背後的理論及其實際適用作了簡明而集中的分析,強調當前的爭論,涵蓋為取得學術或職業資格而修讀的證據法課程中常見的主題。內容按主題編排,從證明和證人,經過排除規則,到傳聞、供述、品格、意見和特權。目錄沒有把各章分成若干部分,所以下面的分組只是閱讀上的輔助,而非本書自己的劃分。

第1–2章:Introduction(導論)、Preliminaries(預備事項)

開頭兩章在進入證明規則之前,介紹這一學科及其基本術語。

第3–4章:The Burden and Standard of Proof(舉證責任與證明標準)、Proof of Facts Without Evidence(無需證據的事實證明)

第3章講舉證責任與證明標準。出版社把關於民事證明標準的 Jones v Birmingham City Council 列為本版的新發展之一。第4章處理無需證據即可確立的事實。

第5章:Documentary and Real Evidence(書證與物證)

本章討論檔案和實物形式的證據,有別於證人的證言。

第6–9章:Witnesses(證人)、Examination-in-Chief(主詢問)、Cross-Examination and Re-Examination(交叉詢問與再詢問)、Corroboration and Care Warnings(補強證據與謹慎警告)

四章沿著審判過程追隨證人。第6章講一般意義上的證人,第7章講主詢問,第8章講交叉詢問與再詢問,第9章講補強證據與謹慎警告。出版社在新增內容中提到了關於證人舉止(demeanour)重要性的 R v W。

第10章:Visual and Voice Identification(視覺與聲音辨認)

第10章集中討論通過視覺和聲音進行的辨認證據。

第11章:Evidence Obtained by Illegal or Unfair Means(以非法或不公正手段取得的證據)

本章涉及不當收集的證據是否仍可採納。

第12–14章:Hearsay in Criminal Cases(刑事案件中的傳聞)、Hearsay Admissible by Statute in Civil Proceedings(民事程式中依制定法可採納的傳聞)、Hearsay Admissible at Common Law(依普通法可採納的傳聞)

傳聞佔三章,按程式型別和規則來源劃分:刑事案件、依制定法的民事程式,以及普通法。出版社指出,新版處理了 R v Inglis 中多重傳聞的可採性。

第15–16章:Confessions(供述)、Adverse Inferences from an Accused's Silence or Conduct(根據被告人沉默或行為作出不利推論)

這兩章討論供述,以及可以從被告人的沉默或行為中得出的推論。

第17–19章:Evidence of Character(品格證據)

品格證據佔三章,各有副標題:民事案件中的品格(第17章)、被告人的良好品格(第18章)和刑事案件中的不良品格(第19章)。

第20–23章:Experts and Opinion Evidence(專家與意見證據)、Public Policy(公共政策)、Privilege(特權)、Judgments as Evidence of the Facts upon Which They Were Based(作為判決所依據事實之證據的判決)

最後幾章涉及專家和意見證據(第20章)、公共政策(第21章)、特權(第22章),以及把判決用作其所依據事實的證據(第23章)。出版社把關於放棄特權的 Henderson v Ross 和關於脅迫與控制行為證據可採性的 R v AAM 列為新發展。

核心概念

第3–5章:證明

  • 舉證責任與證明標準:審判中由誰證明某項事實,以及證明到什麼程度。
  • 書證與物證:以檔案和物件而非證人進行的證明。

第6–11章:證人與排除

  • 主詢問與交叉詢問:證人提供證言所經歷的階段,見第7章和第8章。
  • 補強證據與謹慎警告:適用於特定型別證據的告誡,第9章。
  • 辨認證據:通過視覺或聲音的證據,第10章。
  • 以非法或不公正手段取得的證據:不當取得的證據是否可以使用,第11章。

第12–19章:傳聞、供述與品格

  • 傳聞:為證明其內容而提出的庭外陳述,刑事與民事程式分別處理。
  • 供述與沉默:供述的可採性,以及對被告人沉默的推論。
  • 品格證據:刑事案件中的良好與不良品格,以及民事案件中的品格。

第20–23章:意見、政策與特權

  • 專家與意見證據:在何種情況下可以提出意見。
  • 公共政策與特權:相關材料可以被扣留的理由。
  • 作為證據的判決:利用先前判決的認定來證明事實。

評析

優點

  • 理論與實踐並重。 出版社表示,本書既考察法律背後的理論,也考察其實際適用,並鼓勵對關鍵爭論進行分析性思考。對於既需要規則又需要有關規則的論辯的學生,把兩者結合起來正是本書所明確的目標。
  • 民事與刑事證據兼顧。 目錄中有關於民事案件品格和民事程式傳聞的章節,出版社的新版說明裡也包括一項關於民事證明標準的判決,與刑事證據各章並列。涵蓋兩者的課程,用一本書即可。
  • 按主題組織。 每項規則或法理都有專章,讀者可以直接轉到傳聞、供述、特權或辨認,章名也便於找到相關的規則。
  • 更新清晰可見。 出版社列出了本版的近期案例,包括 Jones v Birmingham City Council、R v W、R v Inglis、Henderson v Ross 和 R v AAM,並說作者參考了新的學術文章。

局限

  • 新版已在預告中。 一家書商的頁面說明第十六版已經公佈,所以購買或引用之前,讀者應核實哪一版是現行版本。
  • 篇幅與細節。 二十三章按主題涵蓋整個領域。傳聞獨佔三章,品格證據也是三章,使本書成為詳盡的參考書,但對於一門簡短的入門課程來說,內容可能超出所需。

在課程中的定位

本書是一本涵蓋刑事和民事程式中證據的完整課程教科書。羅德里克·芒迪(Roderick Munday)的 Evidence 是牛津Core Text系列中的簡明入門書,帶有章節小結和自測題,是想走捷徑瞭解規則的學生自然的第一本書;基恩和麥基翁的這本書,則是熟悉概貌之後更為完整的教材。克萊爾·麥戈利(Claire McGourlay)、馬克·托馬斯(Mark Thomas)和蘇珊娜·高爾(Suzanne Gower)的 Evidence: Law and Context 是另一本關於英格蘭和威爾士證據法的教科書,把規則放在政治、理論和政策背景中,對於想更多瞭解這種背景的學生,是有益的對照。

保羅·羅伯茨(Paul Roberts)的 Roberts & Zuckerman's Criminal Evidence 是一部關於刑事程式中證據的專論,依據準確查明事實和對被告人公正的原則來評價規則,適合已修完一門課程的學生。伊恩·丹尼斯(Ian Dennis)的 The Law of Evidence 是研究生層次的、討論法理及其演變的著作;安德魯·朱(Andrew Choo)的 Evidence 是面向本科生的主要主題概覽,並關注《歐洲人權公約》和《人權法》。

如何使用本書

本書面向修讀證據法課程的學生,無論是為取得學術資格還是職業資格,這也是出版社描述其讀者的方式。對英國法律體系以及刑法和刑事程式的基礎有實際瞭解,是合適的背景。

實用的讀法如下:

  • 核心: 講證明的第3至4章、講證人的第6至8章,然後是傳聞(第12至14章)、供述(第15章)、品格(第17至19章)和特權(第22章)。這些章節構成了這門學科的骨幹:證明、證人和主要的可採性規則。
  • 按課程: 強調刑事程式的課程,讀第9至11章(補強證據、辨認和不當取得的證據)以及第16章(沉默與不利推論);專家證據和公共政策讀第20和21章。
  • 選讀: 若不在教學大綱內,可以不讀第23章(判決作為證據)和第5章(書證與物證)。

閱讀時,應把主要案例和相關制定法擺在手邊,並把出版社列出的新案例當作所涉主題的複習清單。同時應核實哪一版是現行版本,以及之後的判決是否影響你所依賴的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