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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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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idence(證據法)

Roderick Munday

英文原名: Evidence

本書是 Roderick Munday 為牛津 Core Text 系列撰寫的英格蘭與威爾斯證據法精要導論。書中闡明決定法庭上可證明什麼、如何證明的核心規則,並討論其歷史沿革與現行適用;每章以摘要開始,以自我測驗作結。

需要的基礎: 需具備刑法與英國法律制度的知識,但不需證據法基礎。

難度等級
入門
學術層次
大學部
law of evidencecriminal evidencehearsaywitnessesburden of proof教科書

01 / 導讀

導讀

引用

Munday, R. (2022). Evidence (11th e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章節概要

第11版(2022年3月)屬於牛津“Core Text”系列,正文約540頁,先是一篇關於證據法的簡短導言,隨後是13章,另附成文法、行政法規和國際檔案各表。作者Roderick Munday是劍橋大學榮休高階講師(Reader Emeritus)、彼得學院榮休院士,也是 Cross and Tapper on Evidence 的作者。出版社稱本書是對證據法核心內容的簡明導論,既分析歷史問題也分析現實問題,文風引人入勝。每章以內容提要開篇,以自測題結尾,答題指引可在網上獲取。本版新增了新判例和《2020年刑事訴訟規則》、更多來自社交媒體的指認證據例項,以及對技術變化(如犯罪分子和恐怖分子所用的加密系統)的討論。

證據法導言

在第1章之前介紹這一學科,約12頁。

第1章:證據的相關性與可採性

篇幅最長的章節之一,約50頁,討論門檻性問題:什麼使證據具有相關性,以及具有相關性的證據在什麼情況下仍會被排除。

第2章:推定與證明責任

誰必須證明什麼、證明到何種程度:法定證明責任與提出證據責任,以及轉移或減輕這些責任的推定。

第3章:證人:作證資格、強制作證與各種特免權

誰可以作證、誰可以被強制作證,以及允許不披露資訊的各種特免權;法律意見和公共利益豁免(public interest immunity)是書中反覆出現的詞語。

第4章:審判的程序

審判的進行和對證人的詢問,包括主詰問和交互詰問。

第5章:證人先前的一致陳述與禁止敘述規則的殘餘

證人先前與其證言一致的陳述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提交法庭,以及過去排除此類陳述的舊規則還剩下什麼。

第6–8章:品格與可信性;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良好品格的證據;被告人不良品格的證據

三章討論品格證據。第6章討論與可信性相關的品格,第7章討論被告人的良好品格;第8章是全書最長的一章,約75頁,討論依據《2003年刑事司法法》及其“通道”(gateways)採納被告人不良品格證據的問題。

第9章:意見證據規則與專家證據的提出

意見證據的一般排除規則及專家例外,以及專家證據如何提出的規則。

第10章:傳聞證據規則

又一個長章,近70頁,討論傳聞規則及其成文法和普通法上的例外。

第11–12章:自白;從被告人的不作為、謊言或虛假不在場證明中作出不利推論

以《1984年警察與刑事證據法》(PACE)為中心的自白可採性,以及陪審團可以從被告人的不作為、謊言或虛假不在場證明中作出的推論。

第13章:指認證據

最後一章討論指認證據特有的風險及相關保障措施,新增了來自Facebook等社交媒體的指認。

核心概念

基礎(導言、第1–2章)

  • 相關性:證據必須傾向於證明或否定爭議事實這一基本要求。
  • 可採性:即使是相關證據也可能被排除的規則。
  • 法定證明責任與提出證據責任:證明某一事實的責任,以及提出某一爭點供考慮的責任。

證人與審判(第3–5章)

  • 作證資格與強制作證:某人是否可以作證,以及是否必須作證。
  • 特免權:不披露某些資訊(例如與律師的溝通)的權利。
  • 先前一致陳述:證人早先作出的、與其證言相符的陳述。

品格與意見(第6–9章)

  • 良好品格指示:法官就無前科的被告人向陪審團作出的指示。
  • 不良品格通道:被告人的不當行為得以被採納的法定途徑。
  • 專家證據:為具有專門知識者設立的意見證據規則例外。

傳聞、自白與指認(第10–13章)

  • 傳聞:為證明其內容真實而提出的庭外陳述,以及採納此類陳述的例外。
  • 自白:被告人的自認,以及依據PACE排除自白的理由。
  • 不利推論:陪審團可以從被告人的不作為、謊言或虛假不在場證明中得出的結論。
  • 指認證據:指認被告人的證據,以及因其可能出錯而需要的警示。

評析

優點

  • 簡明而有分析深度。 出版社的介紹強調對歷史和現實問題的細緻分析;出版社引用的兩位講師分別稱讚本書在呈現最重要的法律內容與避免過度簡化之間取得了平衡(阿伯里斯特威斯大學的Jan Holloway),以及其學術分量和分析深度(哈德斯菲爾德大學的Susan Lazer)。
  • 文風引人入勝。 出版社把本書介紹為一本能化解這門傳統上令人生畏的學科、文風始終能吸引讀者的書。
  • 為學習而設計。 各章開頭的提要便於查閱,章末自測題和線上答題指引有助於複習和練習案例題。
  • 作者另有大型權威著作。 Munday還撰寫了這一領域的大型參考書之一 Cross and Tapper on Evidence,這為這本較短的書增添了權威性。

侷限

  • 以刑事證據為主。 有幾章(第7、8、11、12章)明確針對刑事案件,篇幅最大的幾章討論不良品格和傳聞。民事證據比重較大的課程,應對照明確討論民事訴訟的教材核查覆蓋範圍。
  • “簡明”是相對而言。 全書超過600頁,只是與大型參考書相比才算簡明,並不是一本速讀概覽。
  • 版本時間。 第11版出版於2022年。證據法領域此後頻繁出現的立法和上訴法院判決需要另行核查。

在課程中的定位

本書是本課程書單中兩本簡明主教材之一。Andrew Choo的 Evidence 涵蓋類似的核心主題,包括相關性、證明責任、自白、沉默、指認、品格、傳聞和專家,並關注《歐洲人權公約》和《人權法》的影響;學生可以按文風在兩者之間選擇。Keane和McKeown的 The Modern Law of Evidence 是一本更詳盡的課程教材,涵蓋刑事和民事訴訟,在課程要求更多細節或涉及民事證據時很有用。Claire McGourlay等人的 Evidence: Law and Context 把規則置於政治、理論和政策背景之中,是應對論述題的良好補充。

若要深入,Ian Dennis的 The Law of Evidence 是以原則為基礎的高階研究,Paul Roberts的 Roberts & Zuckerman's Criminal Evidence 則以準確認定事實和公正為明確的規範框架來評價刑事證據規則。兩者都適合寫畢業論文時使用,或在讀完本書後作為第二輪閱讀。

如何使用本書

本書面向修讀證據法的本科法學學生,通常在學過刑法之後、並對英格蘭法律制度和刑事訴訟有一定了解時閱讀。不需要事先學過證據法。

實用的閱讀計劃:

  • 從導言和第1–2章開始。 相關性、可採性和證明責任是後面所有主題的基礎。
  • 多數刑事證據課程的核心: 第8章(不良品格)、第10章(傳聞)、第11章(自白)、第12章(不利推論)和第13章(指認)。這些章節篇幅長、成文法內容多,閱讀時應把《2003年刑事司法法》和PACE的相關條文攤開在旁邊。
  • 證人與審判: 第3–5章可隨課程進度閱讀;第6–7章應與第8章一起讀。
  • 專家證據: 課程大綱涉及鑑識科學或專家證人時,第9章必讀。

用各章提要預習每個主題,先做自測題再檢視線上指引。證據法要通過做題來掌握:每讀完一章,做一道往年考題,判斷適用哪些規則和通道。對於變化頻繁的不良品格和傳聞問題,要查閱上訴法院的最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