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 研究论文
研究论文
引用
Fuller, L. L. (1949). The case of the speluncean explorers. Harvard Law Review, 62(4), 616–645. https://doi.org/10.2307/1336025
章节概要
富勒的这篇文字是一篇约三十页的期刊文章,写成一份虚构的上诉判决书。故事设定在4300年的“纽加思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Newgarth),由一个案件的事实和随后五份各自独立的司法意见组成。文末附言解释了日期的选择:读者与4300年相隔的世纪数,大约等于读者与伯里克利时代相隔的世纪数。文章没有分章,因此下文按判决书的结构展开:先是事实,然后依次是各份意见。
案件事实
五名洞穴探险者被山崩困住,食物很少。救援耗费了大量资源,洞口附近后来的山崩还造成十名工人死亡。第二十天建立无线电联系时,探险者得知至少还需要十天才能救出他们,而医学专家告诉他们,没有食物,他们不太可能撑到那时。其中一人罗杰·惠特莫尔(Roger Whetmore)询问,如果吃掉他们中的一人,其余的人能否活下来,以及是否应当抽签;洞外没有人愿意回答,随后联系中断。洞穴清通后,惠特莫尔已被杀死并被吃掉。幸存者说,是他提出了这一方案并拿出一副骰子,但在掷骰子之前他退出了;其余的人替他掷了骰子。他们依照一项规定“故意夺取他人生命者处死刑”的法规被判谋杀罪,初审法官和陪审团联名向行政长官请求宽赦。
首席法官特鲁彭尼的意见
第一份意见陈述案件事实。首席法官认为该法规含义明确,没有可适用的抗辩事由,因此法院必须适用。他说,宽赦属于行政部门而非司法部门,但他建议法官们与初审法官和陪审团一道,向行政长官请愿。他维持原判,同时建议宽赦。
福斯特法官的意见
福斯特主张撤销定罪,理由有两点。第一,探险者行动时处于“自然状态”,因此适用自然法;在他看来,自然法允许通过协议牺牲一人的生命以保全其余的人。第二,即使纽加思的法律适用,其目的(他认为是威慑)也不会因定罪而实现,正如在正当防卫的情形中一样。对于司法能动主义的担忧,他回应说,法官必须明智地解读法规,纠正明显的疏漏,是为了使立法意志得以实现。
塔廷法官的意见
塔廷在对被告的同情与对其行为的厌恶之间左右为难。他否定福斯特的推理,批评其“自然状态”论证,也批评对有多重目的(如报应与矫治)的法规适用目的论解释之困难。然而,他也无法让自己维持原判;他认为几乎每一项考虑都被相反的考虑所抵消,批评检察官提起此案,并退出了裁决。
基恩法官的意见
基恩把法律与道德区分开来。他把行政宽赦和被告行为的道德性都排除在法院应当考虑的事项之外,认为唯一的问题是被告是否故意夺取了生命。他反对福斯特的目的论解释,指出确定法规目的之困难,援引纽加思司法越权的历史和立法机关的至上地位,并在同样希望被告免于一死的情况下,维持原判。
汉迪法官的意见
汉迪更喜欢“务实的、常识性的方法”,而不是抽象的法律理论,批评同僚们“遮蔽视线的法律术语之幕”。他强调法院必须保持公众信任,指出约百分之九十的公众赞成象征性的处罚或释放,并准备以福斯特的目的论推理作为无罪的法律途径。他撤销定罪。
结果
塔廷退出后,法院以二比二对立,因此原判成立,刑罚也随之成立。文章呈现了问题和五种回应,而没有在其中作出选择。
核心概念
案件事实与特鲁彭尼的意见
- 强制性法规:该杀人罪法规没有与本案相关的例外,且处以死刑。
- 行政宽赦:宽赦属于法院还是行政部门,是第一条分界线。
福斯特、塔廷与基恩
- 自然状态:福斯特的论证,认为普通法律并不支配这些探险者。
- 目的论解释:依据目的解读法规,福斯特主张,塔廷和基恩反对。
- 权力分立:基恩的论证,认为法律与道德、立法机关的作用必须与法院分开。
汉迪与结果
- 常识与公共舆论:汉迪用以取代法律理论的办法。
- 回避与平局:塔廷退出使法院意见各半。
评析
优点
- 进入主要立场的简洁入口。 五份意见以同一组事实区分了关于法规解释、法律与道德关系、法官恰当角色的立场,学生可以直接比较。
- 不强加结论。 结果是平局,每份意见都有另一份回应,适合研讨课讨论。
- 持久的影响。 评论者称其为法理学的经典;在发表后的五十年里,又有约二十五份假想判决被写出,涉及从自然法到女性主义和批判法学的各种视角。
- 相关的真实案件。 本案常与1884年的英国案件 R v Dudley and Stephens 以及美国的 United States v. Holmes 一起阅读,两案都涉及为求生而杀人。
局限
- 是教学工具,而非理论。 文章并不系统阐述任何一派法哲学;人们常给各份意见贴上的标签出自后来的评论者,而非文章本身。
- 并非详尽的地图。 五份意见并未涵盖所有进路:其后数十年写出的其他判决增加了后果主义、现实主义、批判法学和女性主义等视角。本文最好作为引子,之后再去读理论。
- 一篇文章,多重延续。 后来的许多讨论发生在别处,例如1999年《哈佛法律评论》的专题“The Case of the Speluncean Explorers: Revisited”以及 Peter Suber 的九份新意见一书,因此要全面研究此案,必须读到富勒这几页之外。
在课程中的定位
在法理学书单中,富勒这篇文章是最短、也最适合讨论的文本。Raymond Wacks 的 Philosophy of Law: A Very Short Introduction 和 Nigel Simmonds 的 Central Issues in Jurisprudence 提供了理论(法律是什么、与道德的关系、正义要求什么),可据以安置这五份意见;先读其中一本,更容易说出各份意见分歧所在。Nicola Lacey 的哈特传记追溯了现代法律理论一位核心人物的思想历程。
书单中的动物权利著作,即 Tom Regan 的 The Case for Animal Rights、Defending Animal Rights,以及 Singer 与 Regan 的 Animal Rights and Human Obligations,把道德与法律论证用于另一个问题,可以作为权衡原则与后果的进一步练习。
如何使用本书
这篇文章适合法学一年级学生以及哲学或政治学本科生;不需要法律知识,篇幅短,一次即可读完。
一个实用的计划:
- 第一遍: 通读事实和五份意见,在查阅任何评论之前,先决定自己会怎样投票。
- 第二遍: 对每位法官,写下承载其论证的一句话,以及另一位法官对它提出的反驳。留意塔廷的退出以及它说明了什么。
- 然后: 读课程中的一本导论,看这些论证如何对应法律理论的各种立场,并把案件事实与现实中的海上求生案件作比较。也可以尝试写第六份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