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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 cover

政治学

政治学

社会契约论

Jean-Jacques Rousseau

英文原名: Du contrat social; ou, Principes du droit politique

卢梭关于政治哲学的重要著作,探讨个人自由与集体权威之间的紧张关系,引入"公意"概念作为合法政府和人民主权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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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理论公意人民主权民主理论启蒙哲学

01 / 导读

导读

引用

Rousseau, J.-J. (1762). The Social Contract, or Principles of Political Right (G. D. H. Cole, Trans.). Free official edition: https://www.gutenberg.org/ebooks/46333

章节概要

背景与论点

卢梭把这部论著说成是一部更长的政治制度著作的残篇,那部著作他后来放弃了。第一卷开头一段提出了全书的问题:在公民秩序中,能否有一种正当而可靠的施政规则,"人如其所是,法如其可能是",并使正义与功利不致分离。第一章一开头就说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他不问这是如何发生的,而问什么能使它正当。

答案是一份契约:每个人把自己完全交给共同体,因而服从公意时只是在服从自己。第一卷构建这份契约,第二卷论主权者及其法律,第三卷把主权者与执行其决定的政府区分开来,第四卷论维持国家生命的各种制度。最后一章把对外关系(国际法、战争、条约)留给另一部著作。

第一卷第1–5章:为什么强力与家庭都不能奠定权利

卢梭否定家庭、最强者的权利和奴役可以作为正当权威的基础。家庭只有在孩子需要父亲时才是自然的,强力造成的是必然,而不是权利。因此政治权利必须建立在约定之上,第五章又补充说,任何民族对统治者的服从,都以此前一份使他们成为一个民族的协议为前提。

第一卷第6–9章:契约、主权者与公民状态

第六章提出问题:找到一种结合形式,既保护每个成员,又使每个人仍像从前一样自由。解决办法是每个结合者把自己完全转让给共同体,其公式是每个人把自己的人身和全部力量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主权者即作为立法者的人民,不可能伤害它的成员;但个人可能有与公意相反的特殊意志,所以谁拒绝服从公意,就将被"迫使自由"。第八章对照了自然自由与公民自由、道德自由。第九章说明共同体对财产的权利如何把占有变成所有权,并以如下的话结束:契约以道德的、法律上的平等取代自然的不平等。

第二卷第1–4章:主权与公意

主权是公意的运用,所以不能转让(第一章),也不能分割(第二章)。第三章认为公意永远正确,但人民可能受骗,并把公意与众意区分开来,众意只是私人利益之和。派系会扭曲公意,因此应当避免局部团体,或让它们尽量多。第四章划定主权权力的界限:它只能施加共同的、符合共同利益的负担,其行为在来源和对象上都必须是普遍的。

第二卷第5–7章:生死之权、法律与立法者

第五章为国家要求公民献出生命和处决罪犯的权利辩护,理由是契约的目的在于保全,而罪犯破坏了契约。第六章把法律定义为公意对普遍事物所作的行为,因而无论行政形式如何,这样的城邦都是共和国。第七章引入立法者,这是一个非凡的人物,他起草法律而不握有主权,只说服而不命令。

第二卷第8–12章:人民与法律的种类

法律必须适合接受它的人民。第8–10章讨论一个民族何时准备好接受法律,以及疆域、土地与人口应如何相称。第十一章指出自由与平等是一切立法的目的,第十二章把法律分为政治法、民法与刑法,另有第四种,即风俗与舆论,它使其余各种有了力量。

第三卷第1–9章:政府及其形式

政府是主权者与臣民之间的中介机构,负责执行法律。第2–3章按官员人数把政府分为民主制、贵族制和君主制,第4–7章分别考察各种形式及其混合。卢梭认为没有一种形式适合所有国家(第八章),而好政府最可靠的标志是公民人数的增长(第九章)。

第三卷第10–14章:蜕变与主权者的集会

政府倾向于篡夺主权者的权力,政治体终将死亡(第10–11章)。主权者只有在人民集会时才能行动,所以第12–14章要求定期举行固定的集会。

第三卷第15–18章:代表与政府的建立

第十五章反对让议员作为主权者的代表:意志不能被代表,而一个靠花钱雇别人为自己服务的民族离灭亡已经不远。第16–18章论证建立政府是一项法律而不是契约,所以统治者是可以任免的官员,并以防止政府篡权的办法作结。

第四卷第1–4章:公意、投票、选举与罗马民众大会

公意是不可毁灭的:只要公民把自己看作一个整体,它就继续存在,即使腐败使它变得模糊。第二章把近乎一致看作政治健康的标志,并指出只有契约本身要求全体一致同意。第三章比较抽签选举与选择选举,第四章转向罗马的民众大会。

第四卷第5–9章:护民官、独裁官、监察官、公民宗教与结论

护民官维持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平衡,独裁官使国家能在危机中行动,监察官表达并引导公共舆论。第八章追溯宗教与政治社会的关系,提出一种公民信仰声明:主权者确定若干条款,例如仁慈的天意、来世,以及契约和法律的神圣性,并可驱逐不信奉这些条款的人。不宽容是唯一的消极教条。最后一章为全书收尾。

核心概念

第一卷

  • 社会契约:个人结合为一个道德共同体、并把自己的一切交给整体的联合行为。
  • 自然自由、公民自由与道德自由:只受力量限制的自由,受公意限制的自由,以及通过自我立法而成为自己主人的自由。

第二卷

  • 公意与众意:共同利益,相对于私人意志之和。
  • 不可转让、不可分割的主权:意志不能转移,也不能被切成几部分。
  • 立法者:制定法律而不行使主权的局外人。

第三卷

  • 政府作为代理人:执行权不同于主权者,并对其负责。
  • 代表:议员不能持有人民的立法意志这一主张。

第四卷

  • 不可毁灭的公意:它存在于正直人民的朴素行为之中。
  • 公民宗教:支持公民义务的最低限度的公共信条。

评析

优点

  • 紧凑的论证。 论著篇幅短小,从第六章的问题出发,依次推进到立法、政府以及维持国家的各种做法,层次清楚。主权者、政府、公意等关键术语较早界定,并且用法一致。
  • 审慎的区分。 主权者与政府、公意与众意、法律与政令之间的区分,提供了一套后来关于民主与正当性的论述仍在使用的词汇。
  • 具体的制度。 第四卷把原则运用于罗马的民众大会、护民官和监察官。

局限

  • 有争议的术语。 "完全转让"、"被迫自由"之类的说法颇有争议,除了投票和避免派系之外,书中没有给出判断公意要求什么的程序。
  • 主权与权利之间的张力。 主权者是"绝对的、神圣的、不可侵犯的",第四章又让它自己判断需要控制什么,同时把它限于普遍的行为。公民如何保护自己免受多数的侵害,并没有定论。
  • 小国的预设。 拒绝代表、强调集会和国家规模,这些都适合小型城邦。公民宗教规定可以驱逐,对宣称信奉却言行相反的人处以死刑,按自由主义的标准是严厉的。
  • 带有时代性的例子。 许多例子来自罗马、斯巴达和十八世纪的欧洲,需要注释或评注才能读懂。

在课程中的定位

在这门政治思想经典课程中,《社会契约论》与契约论者并列:霍布斯的《利维坦》和洛克的《政府论(下篇)》。卢梭让主权的人民本身成为法律的来源,并否认(第三卷第十六章)政府建立在契约之上。接下来自然要读密尔的《论自由》和托克维尔的《论美国的民主》,它们考察多数可以对个人做什么。柏拉图的《理想国》和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是书中对小共和国、立法者和公民德性的兴趣的古代背景(卢梭在第二卷提到了柏拉图的《政治家篇》),而卢梭引用过的马基雅维利则是一个对照。

如何使用本书

本书篇幅短,不需要预备知识,但内容紧密。第一遍可以先读完整个第一卷,再读第二卷第1–7章,然后读第三卷第1、4和15–18章,最后读第四卷第1–2章和第8章。关于人口、气候和罗马制度的章节,初读时可以略读。

阅读时不妨列一张关键术语表(主权者、国家、政府、人民、公意、众意、法律、政令),并在卢梭给出定义的地方记下各自的定义。作业引用时,请对照本页所列的剑桥版(古尔维奇译)核对页码。先读霍布斯和洛克,会更容易看出卢梭的不同之处。

版本与来源

本导读依据科尔(G. D. H. Cole)的英译本及其导言,该书由古腾堡计划收入《社会契约论与论文集》(电子书 #46333,https://www.gutenberg.org/ebooks/46333)。前言和全部四卷均已阅读。元数据中提到的剑桥大学出版社版(维克托·古尔维奇编译)未经查阅。本导读修订并更正了本站此前关于该书的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