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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自由 cover

政治學

政治學

論自由

John Stuart Mill

英文原名: On Liberty

彌爾為個人自由抵抗社會和政治壓迫進行辯護的自由主義基礎文本,引入了傷害原則,並探討了民主社會中的多數專制問題。

難度等級
入門
學術層次
大學部
自由主義哲學個人自由傷害原則功利主義政治理論

01 / 導讀

導讀

引用

Mill, J. S. (1859). On Liberty. John W. Parker and Son. Free official edition: https://www.gutenberg.org/ebooks/34901

章節概要

背景與論點

《論自由》於1859年出版,正值哈莉特·泰勒·彌爾去世後不久。彌爾在獻詞中稱她是自己最好著作的啟發者,並在一定程度上是其作者。這是一篇只有五章的短論,卷首引用威廉·馮·洪堡的話,強調人的發展「在其最豐富的多樣性之中」的重要性。它的主題不是意志自由,而是「公民自由或社會自由」:社會透過法律或輿論,可以在多大範圍內正當地對個人行使權力。

全書的論旨是一條原則:無論透過法律還是輿論,社會干涉成年人的自由,只能是為了防止對他人的傷害,絕不能以為本人好為理由。彌爾明確表示,這項原則的根據不是抽象權利,而是最廣義的效益,即「人作為不斷進步的存在者的永久利益」。全書其餘部分分三步為這項原則辯護:思想和討論的自由(第2章),按照自己的個性生活的自由(第3章),以及只涉及自己的行為與影響他人的行為之間的界線(第4–5章)。

第1章:緒論

彌爾回顧了自由與權威之爭如何演變。起初,臣民透過爭取權利和憲政制約來防範統治者;後來,人們讓統治者由選舉產生,認為人民無須提防自己;最後,一個真實存在的民主共和國的經驗顯示,「自治」其實是每個人受其餘所有人統治,多數可能壓迫少數。新的危險不是政治性的,而是社會性的,即比法律更深入私人生活的「占優勢的意見和情感的專制」。彌爾提出傷害原則,把它限於能夠透過自由討論而進步的社會中的成年人,承認諸如出庭作證、參與共同防衛等積極義務,並劃定自由的領域:思想與表達、品味與志趣、結社。他警告說,時代的趨勢(包括孔德的社會體系)是控制越來越多,而不是越來越少。

第2章:論思想和討論的自由

這是篇幅遠超其他各章的一章,為完全的意見自由辯護,即使面對得到人民全力支持的政府也是如此:讓一個異議者沉默,與這個異議者讓其他所有人沉默一樣沒有正當理由。第一,被壓制的意見可能是真的,壓制它就是假定自己不會犯錯。對於「政府必須按照自己的最佳判斷行事」這一反駁,彌爾的回答是:依賴一個經受住一切反駁機會的意見,與阻止人們去反駁它,是兩回事。蘇格拉底和耶穌受審、馬可·奧理略迫害基督徒,都是真誠而體面的人壓制真理的例子。彌爾駁斥了「真理總能戰勝迫害」這個令人安心的說法。他認為,在維多利亞中期的英國,主要威脅不是法律而是社會汙名:它使人們隱藏自己的信念,耗盡公共生活中的「道德勇氣」。

第二,即使是真的意見,若從未受到質疑,也會作為「僵死的教條」被持有,先是根據被遺忘,最後連意義也喪失。彌爾舉的例子是:大多數基督徒口頭信奉《新約》的格言,卻並不照著去做。第三,相互衝突的意見往往各自握有一部分真理,因此異議可以補上通行意見所缺的部分。彌爾在此論證,基督教倫理同樣不完整,需要從其他來源加以補充。隨後他概括了支持意見自由的四項理由。本章最後拒絕用法律限制「不節制的」討論;彌爾把這類行為交給輿論處理,輿論應當譴責任何一方的不公正,尤其是對不受歡迎觀點的詆毀。

第3章:論個性為人類福祉的要素之一

同樣的理由從意見延伸到行動,但有一個限制:傷害他人的行為不受保護。意見本身一旦構成煽動,也會失去保護;彌爾的例子是,在糧商家門前對聚集的憤怒群眾發表攻擊糧商的演說。借助洪堡的思想,彌爾認為人的各種能力只有在自己作出選擇時才能得到發展;僅僅因為是習俗就遵從習俗,什麼能力也得不到鍛鍊。人性「不是一部機器」,而是一棵需要向各個方向生長的樹。他用希臘式的自我發展理想,對抗喀爾文派崇尚服從的理想。接著他論證,個性也會惠及那些並不看重個性的人:有獨創性的人會帶來新的做法,並使舊的做法保持活力。彌爾擔心現代社會正在造就「集體的平庸」,擔心「習俗的專制」會使進步停滯,也擔心歐洲在教育、交通通訊、商業和輿論的作用下日益整齊劃一,可能「變成另一個中國」。

第4章:論社會權威對個人的限度

彌爾拒絕社會契約論,但認為生活在社會中就會產生義務:不損害他人那些應被視為權利的利益,並分擔共同防衛的負擔。傷害他人的行為屬於社會的管轄範圍。純粹只涉及自己的缺點,可能降低別人對他的評價,使別人疏遠他,但不能因此受到懲罰。彌爾正面回應最有力的反駁:沒有人完全與世隔絕,傷害自己也會波及家庭和社會。他的回答是,只有在對他人造成「明確的損害,或有明確的損害風險」,或者違背了某項具體義務時,干涉才是正當的。執勤時醉酒的士兵可以受罰,但沒有人應當僅僅因為喝醉而受罰。社會所受的那種僅僅是「推定的」損害,應當為了自由而容忍。隨後的一系列例子說明,多數人如何把自己的厭惡變成道德法則:設想穆斯林多數禁止吃豬肉、西班牙限制非天主教的禮拜、清教徒禁止娛樂、美國民眾對奢侈生活的反感、工人反對按技能提高工資的壓力、禁酒「同盟」及其「社會權利」理論、安息日立法,以及對摩門教徒的敵視。彌爾不贊成摩門教的一夫多妻制,但反對對這個群體施加強制。

第5章:應用

彌爾為自己的兩條準則提供「應用的樣本」。個人對只涉及自己的行為不對社會負責,社會至多可以勸告、說服和迴避;對於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為,個人要負責,可以受到社會或法律的懲罰。傷害並不總能證明干涉是正當的:競爭者正當地給彼此造成損失。自由貿易所依據的理由不同於自由原則,但像緬因州禁酒法或限制毒藥銷售這類使買方無法取得商品的禁令,確實涉及自由問題。對於毒藥,彌爾贊成貼標籤和登記銷售,但不贊成禁止。一個人要走上已確知不安全的橋,如果來不及警告,可以把他拉回來;但如果只是存在危險的可能,就只應警告,而不應阻止。因醉酒施暴而被定罪的人,可以受到特別的限制。賭場和拉皮條被留作難以判定的邊界情形。為了財政收入而對刺激品課稅是可以接受的。把自己賣為奴隸的契約無效,因為「允許他讓渡自己的自由,並不是自由」。國家應當透過公開考試強制推行教育,但不應自己舉辦大部分教育。最後,彌爾撇開自由問題,提出限制政府的三項理由:許多事情個人往往做得更好;自己去做本身就能教育公民;每增加一項職能,政府的權力就擴大一分,人才也被吸進官僚體系。他的準則是「在與效率相容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分散權力」,同時最大限度地集中資訊,並從中心向外傳播。

核心概念

第1章:緒論

  • 傷害原則:違背文明社會任何成員的意志而對其正當行使權力的唯一目的,是防止對他人的傷害。
  • 社會專制:占優勢的意見和習俗所施加的強制,彌爾認為它比政治壓迫滲透得更廣。
  • 最廣義的效益:彌爾明言的理論根據,立足於人類對自我發展的長遠利益,而非抽象權利。

第2章:論思想和討論的自由

  • 假定自己不會犯錯:壓制一種意見,就是聲稱可以不聽另一方的意見而替所有人裁決問題。
  • 僵死的教條:從未受到挑戰的真信念會被當作偏見持有,先忘記其根據,繼而忘記其意義。
  • 部分真理:通行意見與異議通常分享真理,異議補上所缺的部分。

第3章:論個性為人類福祉的要素之一

  • 生活的實驗:不同的生活方式應當在實踐中加以嘗試,因為其價值只能透過嘗試來證明。
  • 習俗的專制:不加選擇地遵從習俗,彌爾視之為人類進步的長期障礙。
  • 透過選擇而發展:感知、判斷和道德偏好只有在人自己作選擇時才得到運用。

第4章:論社會權威對個人的限度

  • 涉己行為與涉他行為:直接只關係到行為者本人(或經其同意的他人)的行為,與影響他人利益的行為之間的區分。
  • 自然的懲罰與刑罰:別人可以因涉己的缺點而疏遠或看輕一個人,但不能有意懲罰他。
  • 明確的損害與推定的損害:干涉需要對可指明之人的傷害或對具體義務的違反,而不是對社會的一般性損失。

第5章:應用

  • 兩條準則:對只涉及自己的行為不對社會負責;對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為負責。
  • 預先設定的證據:邊沁的用語,指像毒藥銷售登記簿這樣既能遏止犯罪、又不妨礙正當使用的手續。
  • 自由不可讓渡:把自己賣為奴隸的契約無效,因為它摧毀了尊重個人選擇所依據的那種自由。
  • 分散權力,集中資訊:彌爾在中央與地方之間分配事務的實踐準則。

評析

優點

  • 一條原則,系統檢驗。 全書在第1章提出原則,然後依次把它應用於意見、生活方式、社會權威的邊界和具體案例。每一章都先公正地陳述反駁,再作出回應,因此論證結構很容易掌握。
  • 一種不依賴說話者正確的言論自由論證。 第2章說明了即使通行意見是真的,討論自由仍然必要:未經檢驗的信念會退化為教條,真理通常分散在對立的觀點之間。這些論證可以直接用於教學、科學和公共辯論。
  • 不只關注法律,也關注社會壓力。 彌爾把汙名、風尚和道德譴責與法律懲罰並列為強制的形式,並區分輿論可以正當地做什麼(勸告、批評、迴避)和不可以做什麼(懲罰)。
  • 具體而且常常出人意料的案例。 應用部分展示了一種比口號更有保留的立場:彌爾贊成義務教育、對危險商品的警示和登記、為財政收入而對刺激品課稅,以及對家人和債權人的義務;同時反對禁酒令、安息日立法,以及公眾對個人如何花自己的錢施加的壓力。

局限

  • 「傷害」的邊界仍然開放。 彌爾承認沒有人完全與世隔絕。對「可指明的」人造成「明確的損害」這一標準承擔了論證的大部分重任,卻沒有進一步界定;冒犯、風險以及對他人的間接影響,都只能逐案裁斷。
  • 明確的排除。 這項原則只適用於能夠透過自由討論而進步的社會中的成年人。彌爾聲稱,只要以改進為目的,對「野蠻人」實行專制是正當的;他把進步的歐洲與停滯的「東方」和中國相對照,反映了19世紀的帝國視角,需要批判地閱讀。
  • 維多利亞時代的例子。 許多案例(緬因州禁酒法、安息日立法、1857年的褻瀆罪判決、濟貧法委員會)需要歷史背景才能理解。彌爾自己的一些結論,例如接受禁止無力養家者結婚的法律,與他的自由主義聲譽並不協調。
  • 效益與權利。 彌爾放棄抽象權利,卻又談論絕對的獨立,以及個人對自己身心的「主權」。效益主義的基礎如何支撐如此堅定的界限,書中並未充分論證。

在課程中的定位

在這門政治思想經典課程中,《論自由》與馬克思和恩格斯的《共產黨宣言》一樣,屬於篇幅最短的原典之列。它適合放在社會契約論者之後閱讀:彌爾明確否認社會建立在契約之上,因此先讀霍布斯的《利維坦》、洛克的《政府論下篇》和盧梭的《社會契約論》,有助於看清他拒絕的是什麼。盧梭也在第2章出現,作為糾正其時代通行觀念的片面真理的例子。書中關於古代城邦規範私人行為的描述,可與柏拉圖的《理想國》和亞里斯多德的《政治學》對照閱讀;第2章的歷史論證也正是從蘇格拉底受審開始的。

關係最密切的配套讀物是托克維爾的《論美國的民主》:彌爾對多數專制的論述以及對美國民主的評論與之關注相同,第3章還直接引用了托克維爾。把第4章中彌爾對社會主義意見的評論與《共產黨宣言》對照閱讀,可以看到對同一個工業社會的兩種對立回應。若要深入詮釋,書單上有兩部研究著作:施特勞斯與克羅波西的 History of Political Philosophy 匯集了專家論述各位主要政治哲學家的文章;沃林的 Politics and Vision 則是一部詮釋西方政治思想的歷史著作。

如何使用本書

這篇論著除了需要耐心跟上維多利亞時代的長句之外,不要求任何背景知識。全書約四萬七千個英文字,僅第2章就占三分之一左右,因此要為這一章預留最多的時間。比較好的閱讀順序是:先完整讀第1章,再讀第2章末尾附近對四項理由的概括,然後回頭細讀第2章本身。第3章和第4章可以穩步推進。第5章是在應用第4章所作的區分,所以讀完第4章再讀最容易理解。彌爾的註腳交代了他所提到的當時案例,值得一讀。

閱讀時,可以為彌爾舉的每個例子做一份兩欄筆記:這一行為是涉己的還是涉他的?他允許什麼樣的回應(不干涉、勸告與迴避、社會懲罰,還是法律)?這是看清他的界線落在何處、又在何處難以劃定的最好方法。在討論課上,可以試著把這兩條準則用於當前關於言論、毒品或公共衛生的爭論,留意「明確的損害」標準在哪些情況下能給出清楚答案,在哪些情況下不能。

古騰堡計畫的文本免費且完整。其中 W. L. 考特尼1901年寫的導言主要是傳記性的,他對哈莉特·泰勒和對社會的評論帶有那個時代的色彩,所以應先讀彌爾的正文。在作業中引用時,請使用附頁碼的現代校訂本,例如本頁列出的企鵝經典版,並在讀完正文後再讀其編者導言。

版本與來源

本導讀依據古騰堡計畫電子書 #34901(https://www.gutenberg.org/ebooks/34901)所收的《論自由》全文,該文本重現了沃爾特·司各特出版公司的版本,附有 W. L. 考特尼寫於1901年的導言。獻詞、考特尼的導言、目錄、全部五章以及彌爾的註腳均已完整讀過。本導讀同時修訂並更正了本站先前關於本書的筆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