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 導讀
導讀
引用
Collins, H., Ewing, K. D., & McColgan, A. (2012). Labour Law.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Law in Context series.
章節概要
全書共二十章,分為五編,正文及索引約 920 頁。前言說明,各章大致對應一個學年的課程,每章基本自成一體,並且多數章節附有取材於新聞的簡短情境案例,供課堂討論。寫作分工為:Collins 撰寫第 1、3–7、10、11 和 18–20 章,Ewing 撰寫第 2、8 和 12–17 章,McColgan 撰寫第 9 章(平等)。
第一編:導論
**第 1 章,Nature and Sources of Labour Law(勞動法的性質與淵源)。**本章追問勞動法的目的何在,並從《世界人權宣言》第 23 條出發:公平獲得工作、安全而有尊嚴的工作條件、足夠的報酬、職業保障,以及組建工會的自由。隨後討論法律淵源,以及研究這門學科的不同路徑。
**第 2 章,Globalisation and Labour Law(全球化與勞動法)。**本章以一件校服外套開篇,其生產過程橫跨多個國家,藉此引出資本、商品和勞動力跨境流動時如何管制工作的問題。
第二編:僱傭契約
**第 3 章,Terms of the Contract of Employment(僱傭契約的條款)。**本章首先說明,有償工作的法律框架如何轉向「僱傭契約」(contract of service),以區別於「承攬契約」(contract for services),然後討論僱傭條款的來源與內容。
**第 4 章,Authority and Co-operation(權威與合作)。**本章把僱傭關係看作一種管理權威與默示服從的結構,用 Kahn-Freund 的話說是一種「從屬」狀態,並考察法律如何透過合作義務對其加以限制。
**第 5 章,Flexibility and Precarious Work(靈活性與不穩定工作)。**本章從一般契約法的剛性出發,討論僱主尋求的各類靈活性,以及法律對不穩定和非典型工作的處理。
**第 6 章,The Personal Scope of Labour Law(勞動法的適用物件)。**本章討論誰受保護:立法如何區分僱傭關係與商業關係,以及對勞工和自僱者而言,界線劃在何處。
第三編:僱傭關係的制定法管制
**第 7 章,Wages(工資)。**本章從工資與勞務的交換以及義務的相互性出發,進而討論對報酬的管制。
**第 8 章,Working Time(工作時間)。**本章在此前按行業限制工時的立法和集體協議傳統的背景下,說明《工作時間指令》和 1998 年《工作時間條例》。
**第 9 章,Equality(平等)。**本章專門討論 2010 年《平等法》及其取代的一系列反歧視法律。
**第 10 章,Work/Life Balance(工作與生活的平衡)。**本章討論法律如何回應有償工作與家庭照護之間的衝突。
**第 11 章,Civil Liberties at Work(工作中的公民自由)。**本章考察 1998 年《人權法》在工作場所的適用,涉及隱私(第 8 條)、宗教(第 9 條)以及包括舉報在內的表達自由(第 10 條)。
第四編:集體勞動權利
**第 12、13 章,Freedom of Association and the Right to Organise(結社自由與組織權);Freedom of Association and Trade Union Autonomy(結社自由與工會自治)。**前者涉及加入工會並參加其活動的權利,以及免受國家或僱主制裁的保護;後者涉及工會自主管理內部事務的自由,並援引國際勞工組織第 87 號公約第 3 條。
**第 14 章,The Right to Bargain Collectively(集體談判權)。**本章考察集體談判的法律機制以及國家在其中的作用。
**第 15 章,The Right to Be Informed and Consulted(知情與協商權)。**本章涉及經由歐洲法引入的資訊與協商權利,從資遣協商直至歐洲工作委員會。
**第 16、17 章,Collective Action and the Right to Strike(集體行動與罷工權);Liability for Collective Action(集體行動的責任)。**前者闡述法律對罷工等勞工行動的回應;後者轉向僱主可採取的救濟(如禁令),以及工會和組織者的責任。
第五編:僱傭關係的終止
**第 18 章,Wrongful Dismissal(不當解僱)。**本章把解僱規則視為對僱主懲戒權的法律控制,並討論普通法上的訴求。
**第 19 章,Unfair Dismissal(不公平解僱)。**本章討論自 1971 年起實行的制定法訴求,由僱傭法庭裁判,救濟方式為復職或賠償。
**第 20 章,Economic Dismissal(經濟性解僱)。**本章討論企業重組、出售或破產時對員工的保護,包括資遣。
核心概念
第 1–6 章:基礎與契約
- 勞動法的目標:全書以公平報酬、安全條件、職業保障和結社自由等目標來衡量這一法律領域。
- 僱傭契約與承攬契約:區分僱傭與獨立工作的界線,制定法權利取決於這一區分。
- 從屬性:源自 Kahn-Freund 的觀點,即僱傭契約掩蓋了一種命令與服從的關係。
- 適用物件:決定誰算作受保護的員工或勞工的規則。
第 7–11 章:制定法管制
- 義務的相互性:以提供勞務的承諾交換支付報酬的承諾,是契約的核心要素。
- 1998 年《工作時間條例》:在英國大陸部分落實《工作時間指令》的規定。
- 2010 年《平等法》:整合此前各項反歧視立法的單一法律。
- 工作中的公約權利:藉助 1998 年《人權法》保護隱私、信仰與表達。
第 12–17 章:集體勞動法
- 工會自治:工會自主管理內部事務,國家監督受到限制的原則。
- 集體談判:就工資、工時和程序訂立集體協議的談判。
- 知情與協商:主要源自歐盟法,僱主須向勞工代表通報情況並與之協商的義務。
- 勞工行動:罷工的法律框架,以及僱主可採取的救濟。
第 18–20 章:僱傭的終止
- 不公平解僱:審查解僱理由及方式的制定法訴求。
- 經濟性解僱:關於資遣、營業移轉和破產的規則。
評析
優點
- **一體化地覆蓋整個領域。**個別勞動法(契約、制定法、解僱)與集體勞動法(組織、談判、協商、勞工行動)所佔篇幅大致相當,適合全學年的課程。前言稱各章基本自成一體,較短的課程可以選讀部分章節。
- **體現「情境中的法」的批判傳統。**據前言,本書不僅陳述法律,還從不同視角和學科對法律提出批評。各章開篇藉助歷史、國際文書和新聞事例(如英國航空公司機組人員糾紛)呈現法律的背景。
- **評價。**出版社引述了倫敦大學學院 Nicola Countouris 的評語,稱其為以研究為基礎的教學手冊;布拉德福德大學 Jessica Guth 則認為它內容全面,師生使用均稱便利。
侷限
- **篇幅與密度。**全書逾 900 頁,是一部完整的參考性教材。只需瞭解僱傭權利大致輪廓的學生,會覺得篇幅更短的教材更便於使用。
- **受版本年份所限。**本書出版於 2012 年,早於後來的立法改革以及英國脫離歐盟,因此建立在歐盟指令之上的部分(工作時間、協商、營業移轉)需對照現行法律核對。
- **以英國法為限。**所論制定法和判例屬於英國大陸部分,歐洲和國際文書只是背景,因此不太適合比較法或英國以外的研究。
在課程中的定位
在本課程書單中,Collins、Ewing 和 McColgan 的這部著作是面向完整一門勞動法課程的大型教材。沒有法律背景的學生可先讀 Taylor 和 Emir 的 Employment Law: An Introduction,該書從零開始講解法律淵源和機構,並把規則與工作場所實踐聯繫起來。Deakin 和 Morris 的 Labour Law 是最接近的參照:同樣全面處理個別與集體勞動法,並有專門章節討論勞動法的淵源與機構及這門學科的歷史。Smith 和 Wood 的 Employment Law 則是以制定法和判例為主的詳細論述,以學過入門課程為前提。
另有兩本書超出了教材的角色。Anne Davies 的 Perspectives on Labour Law 從歷史、經濟和人權視角切入這一領域。Freedland 和 Kountouris 的 The Legal Construction of Personal Work Relations 是一部研究專著,深入展開本書第 3、6 章涉及的就業身份論題,宜在讀完本書或類似課程之後閱讀。
如何使用本書
本書適合大學部法學學生,以及修讀勞動法或僱傭法課程的其他讀者。不要求事先了解勞動法,但對契約法和英國法院體系的瞭解會有幫助。
一學期課程的參考路線:
- **核心:**第 3、6、7、9、12、14、16 和 19 章,涵蓋契約、僱傭身份、工資、平等、工會權利、談判、勞工行動和不公平解僱。
- **框架:**第 1、2 章交代這門學科的目標與全球背景,可以先讀,也可在熟悉細節後回頭再讀。
- **選讀:**第 4、5、8、10、11、13、15、17、18 和 20 章可依課程大綱取捨。第 16 與 17 章應合讀,第 12 與 13 章亦然,第 18 至 20 章構成解僱這條線索。
閱讀時利用各章的引言和結論把握論證主線,並對照書前的案例表和法規表,查閱原始法條與判決。由於全書成於 2012 年,每讀一章制定法內容,都應與現行立法及近期判例對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