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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学

人类学

礼物:古代社会中交换的形式与理由

Marcel Mauss

英文原名: Essai sur le don: Forme et raison de l'échange dans les sociétés archaïques

经济人类学的奠基性著作,分析礼物交换系统以揭示经济交易的社会、道德和精神维度,挑战西方关于个人经济行为的假设。

难度等级
高级
学术层次
研究生
经济人类学礼物交换互惠理论社会整合宗教人类学比较社会学

01 / 导读

导读

引用

Mauss, M. (1925). Essai sur le don: Forme et raison de l'échange dans les sociétés archaïques [The Gift: The Form and Reason for Exchange in Archaic Societies]. L'Année sociologique, new series, 1 (1923–1924). Free text: https://archive.org/details/marcel-mauss-essai-sur-le-don

章节概要

这篇论文是一篇长文,作者称之为“更大研究的一个片段”。它包括导论和四章,每章分为若干编号小节,并用两种字号排版:主要论证用大字,而他说“只有专家才需要”的注释和细节用小字。

导论:论礼物,特别是回礼的义务(On the Gift, and in Particular the Obligation to Return Presents)

莫斯以古诺尔斯语《至高者之言》(Hávamál)中关于客人、朋友和回礼的几节诗开篇,并由此确定了主题:在许多社会中,交换与契约采取礼物的形式,理论上是自愿的,实际上却是强制的。他建议用“总体社会现象”一词,指称宗教、法律、道德、政治、家庭和经济生活同时得到表达的制度,并把问题收窄为一个:是什么规则使收到的礼物必须回赠,礼物中又有什么力量迫使人回赠?他说明了自己的方法:在选定区域内作精确的比较,这些区域是波利尼西亚、美拉尼西亚、西北美洲和几种重要的法律体系,并且只采用那些文献和语文学研究能让人了解其自身概念的社会;他还把氏族之间的“总体给付”与他提议称为夸富宴(potlatch)的竞争性形式区别开来。

第一章:交换的礼物与回礼的义务(波利尼西亚)(Gifts Exchanged and the Obligation to Reciprocate)

共四节。第一节论萨摩亚,那里的礼物伴随出生、割礼、疾病、青春期、葬礼和贸易,酋长们在婚礼上交换精美的席子。第二节论“被赠之物的精神”(毛利),以毛利报道人 Tamati Ranaipiri 向 Elsdon Best 讲述的一段关于礼物之 hau 的文字为中心,莫斯由此论证,收到的东西不是惰性的,而是带有赠送者的某种东西。第三节把给予和接受的义务加到回报的义务上,构成三重体系。第四节论赠予人的礼物与赠予神的礼物,指出有些礼物是为神和自然而赠予人的,莫斯说他对此只作简要处理。

第二章:这一体系的扩展:慷慨、荣誉、货币(Extension of This System: Liberality, Honour, Money)

比较分三步扩展。第一节论慷慨的规则,使用安达曼岛民的材料。第二节论美拉尼西亚,主要通过马林诺夫斯基的报告处理特罗布里恩的库拉(kula),并涉及新喀里多尼亚和斐济,讨论作为珍宝和货币流通的物品。第三节最长,论西北美洲,以特林吉特、海达、钦西安和夸扣特尔人作为夸富宴的典型。其小节包括荣誉与信用,给予、接受与回赠,以及物的力量,最后是一段“第一结论”,指出礼物交换是介于总体给付与个人契约和市场之间的形式。

第三章:这些原则在古代法律与古代经济中的遗存(Survivals of These Principles in Ancient Law and Ancient Economies)

莫斯从民族志转向法律史,论证欧洲与亚洲的法律传统是从与此类似的体系中产生的。各节包括人法与物法(极早期的罗马法,涉及 nexum 和抵押)、其他印欧法、古典印度法中的“礼物理论”、日耳曼法(抵押与礼物)、凯尔特法和中国法,据他说,在中国,卖主保留对所售之物“哭泣”的权利。他把罗马人和希腊人对人法与物法、买卖与赠予的区分,视为较晚才出现的成就,并把他对更早阶段的重建视为可能的假说。

第四章:结论(Conclusion)

共三个结论。道德结论认为,现代道德与日常生活的很大一部分仍然生活在礼物、义务与自由交织的氛围之中:邀请必须回请,施舍会伤害受施者。经济社会学与政治经济学的结论认为,这些事实超出了“自然经济”和功利主义,并判定马林诺夫斯基把交易在纯粹赠予与纯粹交易之间排序的做法行不通。一般社会学的结论回到方法:这些“总体社会事实”是研究完整、具体的人的一种方式,而这篇论文向历史学家和民族志学者提出的是问题,而不是最终答案。

核心概念

导论与第一章

  • 总体给付/总体社会现象:同时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群体间交换。
  • 带有义务的礼物:表面自由而无偿、实际上受到约束并有所图的礼物。
  • Hau:毛利文本中,使回赠成为必要的被赠之物的精神。
  • 三重义务:给予、接受、回报。

第二章

  • 夸富宴:总体给付的竞争形式,见于太平洋西北岸的酋长之间,带有竞争和财富的毁弃。
  • 荣誉与信用:给予、接受与回赠中所涉的利害。
  • 物的力量:珍贵物品中使其流通的性质。

第三–四章

  • 人法与物法:莫斯认为与较早体系格格不入的后来的法律区分。
  • Danadharma 及其他法律中的“礼物理论”:印度的礼物法、日耳曼的抵押、中国对所售之物哭泣的权利。
  • 对现代社会的启示:礼物在道德与经济中的存续。

评析

优点

  • 问题明确。 莫斯把研究限定在一条规则,即回赠的义务,并在导论中说明方法及其局限。
  • 跨民族志与法律史的论证。 第一、二章穿越波利尼西亚、美拉尼西亚和西北海岸,第三章则用罗马、印度、日耳曼、凯尔特和中国法检验假说。
  • 持久的概念。 “总体社会现象”与三重义务贯穿全文,并在结论中再次出现。
  • 坦诚自己的地位。 莫斯称这项工作是一个片段,是一组提示和问题,并指出有些领域(密克罗尼西亚、印度支那、柏柏尔与闪米特法)有待他人研究。

局限

  • 二手证据。 莫斯依据他人的报告(Boas、Malinowski、Best、Swanton、Leenhardt 等),而且毛利部分的核心论证依赖一位报道人的文本,经欧洲观察者记录,因此应结合注释来读。
  • 词汇已过时。 “古代的”、“原始的”和“落后的”(arriéré)构成论证的框架,反映了那个时代;第三章认为欧亚法律从这类体系中产生的想法也是如此。
  • 假设性的重建。 莫斯本人称早期罗马与印欧法的重建是一个可能的假说,所依据的材料很薄弱。
  • 密集且注释繁多。 大量证据在脚注中,这使法文原文读起来颇有难度。

在课程中的定位

在经济与政治人类学课程中,这篇论文是关于交换的简短理论文本。马林诺夫斯基的Argonauts of the Western Pacific是莫斯讨论库拉所依据的民族志,莫斯既利用又修正它,因此与第二章对照阅读,可以看到民族志叙述如何变成比较论证。入门教科书,Hann 与 Hart 的Economic Anthropology以及 Wilk 与 Cliggett 的Economies and Cultures,把莫斯置于这一领域的历史之中;Evans-Pritchard 的The Nuer(关于生计与政治制度的研究)和 Graeber 与 Wengrow 的The Dawn of Everything(对人类历史的重新阐释)与之关系不那么直接,可以放在后面读。

如何使用本书

慢读导论和第一章,因为它们搭起了全部论证。第二章可以按地区来读,第三章对于更关心民族志而不是法律史的学生是可选的。始终要读完结论。不熟悉法文的读者可以把英译本与本导读并读;上面的章号和小节标题依据的是原文。

版本与来源

本导读依据发表于《社会学年刊》(L'Année sociologique)新系列第1卷(1923–1924)的法文原文,所用为魁北克大学奇库蒂米分校“社会科学经典”(Classiques des sciences sociales)文库的电子版(可通过上述互联网档案馆条目获取),并与导论的维基文库转录本对照。莫斯于1950年去世,该文本在许多国家属于公有领域。所读部分包括目录、导论、四章的小节开头和标题、毛利 hau 一段、第二章和第三章的过渡处以及三个结论。英译本及其页码未作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