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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實體理論 cover

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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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實體理論

Eva Micheler

英文原名: Company Law: A Real Entity Theory

透過實體理論視角對公司法進行高級研究生水準的考察,追溯其歷史發展、理論基礎,以及對公司人格、治理和利益相關者關係的實務影響。

難度等級
高級
學術層次
研究所
公司法公司人格公司治理公司理論商事法公司實體

01 / 導讀

導讀

引用

Micheler, E. (2021). Company Law: A Real Entity Theor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章節概要

背景與論點

這部專著提出一種關於公司法的單一理論。它認為,組織或企業是法律之外的一種社會現象,是自成一體的行為者:人們作為群體成員行動時,會形成習慣、慣例、流程和程式,並獲得自己的生命,使組織的行動獨立於其參與者的看法與利益。按這種說法,公司法發現了這一現象,並賦予它一種結構,即法人資格和支援組織自主決策的程式。這一理論既用來解釋現行公司法(實證主張),也作為規範性建議的基礎,並依次應用於公司人格、能力、有限責任、行為歸屬、董事與股東的角色、執行與利益相關者。全書十一章,約270頁,另有序言。

第1章:公司法的實在實體理論(A Real Entity Theory of Company Law)

本章介紹關於公司的三種主要理論:公司即合同,這是代理理論的基礎;公司是國家的特許;公司是實在實體。然後闡述實在實體理論的現代版本及其在公司法中的應用。

第2章:公司人格(Corporate Personality)

獨立法人資格被解釋為對“組織是社會事實而非原始事實”這一問題的一種解決方案。登記使組織獲得公開的法律表現,併為第三方提供資訊。本章指出,《公司法》並不把公司形式限於組織性行動,因此組織的邊界並不總是與法人資格重合。

第3章:公司能力(Corporate Capacity)

本章考察越權原則,它曾以公司章程大綱中的目的條款限制公司能力,並說明它為何不適合商業組織,以至於現在非慈善公司都具有無限能力。隨後評估近來提出的公司應設定超出財務回報的宗旨的建議,結論是,除非更廣泛的目標被制度化,例如由一名董事會成員代表這些目標,否則這類綱領性宣告很可能只帶來表面的變化。

第4章:有限責任(Limited Liability)

本章分析使股東、董事和公司失去有限責任的規則。它強調,獨立人格十分穩固,而有限責任則較為微妙;揭開公司面紗僅限於極其罕見的“規避”情形,對濫用的處理是修改有限責任,而不是無視人格。

第5章:公司行為(Corporate Actions)

本章評價把自然人的行為歸屬於公司的規則,認為它們證明公司法是為組織而設計的。本章認為,把公司視為實在實體,也有助於解釋公司刑事責任:公司通過習慣和程式行動,使其獨立於個人,並可能導致應受譴責的行為。

第6章:組織框架(The Organizational Framework)

本章評估《公司法》如何為董事、股東、審計師和公司秘書創設角色,把章程事項交給股東,並規定股東會議的強制性程式,而普通法允許一致的非正式決定推翻這些程式。本章還涉及英國《公司治理守則》對董事會決策的結構化。

第7章:董事的角色(The Role of the Directors)

董事的義務向公司承擔;股東是主要的間接受益者,但法律也納入債權人和更廣泛社會的利益。本章討論1986年《公司董事資格取消法》、《公司治理守則》、設計薪酬以使董事與股東或公司利益一致的缺陷,以及關於會計記錄和財務報告的義務。

第8章:股東的角色(The Role of the Shareholders)

股東任命並可罷免董事和審計師,並批准某些交易,因此英國公司法以股東為中心,但股東並不是董事或公司的委託人,其權利受到約束,以保護少數股東和債權人。本章還考察《管理守則》(Stewardship Code)和反射性損失原則。

第9章:執行(Enforcement)

本章區分董事義務的私人執行與公共執行。由於義務向公司承擔,是否訴訟由公司通過其正常程式決定,只有在該程式不能獨立於違法者運作時法院才會介入;針對獨立多數意志的派生訴訟很少成功。公法制裁主要附著於保護第三方的義務。

第10章:利益相關者(Stakeholders)

本章得出規範性結論:不能指望財務激勵服務於董事之外的利益;關於宗旨的宣告或考慮利益相關者的義務不大可能奏效;吸納非股東利益的最好辦法是納入公司的決策過程,例如《公司治理守則》建議的由員工中產生的董事。

第11章:結論(Conclusions)

最後一章總結實在實體理論如何解釋公司法:法律是發現而非創造組織,個體能動性可以改變社會結構,公司法支援組織的自主行動並分配角色,同時承認並非所有組織都是公司。

核心概念

第1–4章:理論、人格與責任

  • 實在實體理論:認為組織是社會現象和自主行為者,公司法賦予其結構的觀點。
  • 特許理論與合同理論:本書與自己的理論相對照的兩種對立說法。
  • 獨立人格與有限責任:人格是對組織問題的解決方案;有限責任是更微妙的規則,會被修改而不是被刺破。
  • 越權與宗旨:曾受限制、現在無限的能力,以及關於公司宗旨的爭論。

第5–9章:行為、角色與執行

  • 歸屬:人的行為如何成為公司的行為,包括在犯罪中。
  • 組織框架:董事、股東、審計師和秘書的法定角色與程式。
  • 董事義務與股東權力:向公司承擔的義務,以及受約束但舉足輕重的股東角色。
  • 私人與公共執行:派生訴訟與公法制裁。

第10–11章:利益相關者與結論

  • 利益的整合:把利益相關者納入決策,而不是納入董事義務。

評析

優點

  • 單一而一貫的理論。 每一章都把實在實體的想法應用於不同領域,使這部公司法著作異常連貫。
  • 實證與規範兼顧。 它聲稱解釋現行法,同時用該理論評價關於宗旨、薪酬和利益相關者的提議。
  • 關注現行制度。 除了《公司法》和判例,也討論《公司治理守則》、《管理守則》和《董事資格取消法》。
  • 緊湊。 約270頁十一章,理論在開篇章節引入。

侷限

  • 是論題式著作而非教科書。 它不繫統論述公司法的所有主題,並假定讀者瞭解基本規則。
  • 有爭議的理論。 該理論與合同及特許理論相對立,偏好後者的讀者需要權衡其論證。
  • 有些主題篇幅很少。 關於能力的第3章和關於利益相關者的第10章只有幾頁。
  • 2021年的快照。 後來的改革不在書中。

在課程中的定位

這是公司法書單中偏理論的高階著作。迪格南與勞裡(Dignam and Lowry)的Company Law和Smith & Keenan's Company Law是闡述2006年《公司法》規則的教科書;芬奇(Finch)的Corporate Insolvency Law論述破產;古德與麥肯德里克(Goode and McKendrick)的On Commercial Law涵蓋商事交易。米歇勒(Micheler)的書則解釋這些規則為何呈現現在的形態。

宜在讀過教科書、熟悉規則之後閱讀,作為在一種理論之下整理它們的第二遍閱讀,也是撰寫關於公司人格和公司治理的論文的資料來源。

如何使用本書

本書面向瞭解基本公司法的學生,如高年級本科生或研究生,假定讀者熟悉2006年《公司法》以及關於人格和董事義務的主要判例。

先讀第1章,最後讀第11章,因為論證集中在這兩章。中間各章按順序閱讀:第2至5章關於公司本身,第6至9章關於其內部組織與執行,第10章是規範性的結論。讀時開啟一本教科書,並用本書所批評的基於合同的說法來檢驗這一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