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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实体理论 cover

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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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实体理论

Eva Micheler

英文原名: Company Law: A Real Entity Theory

通过实体理论视角对公司法进行高级研究生水平的考察,追溯其历史发展、理论基础,以及对公司人格、治理和利益相关者关系的实践影响。

难度等级
高级
学术层次
研究生
公司法公司人格公司治理公司理论商业法公司实体

01 / 导读

导读

引用

Micheler, E. (2021). Company Law: A Real Entity Theor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章节概要

背景与论点

这部专著提出一种关于公司法的单一理论。它认为,组织或企业是法律之外的一种社会现象,是自成一体的行为者:人们作为群体成员行动时,会形成习惯、惯例、流程和程序,并获得自己的生命,使组织的行动独立于其参与者的看法与利益。按这种说法,公司法发现了这一现象,并赋予它一种结构,即法人资格和支持组织自主决策的程序。这一理论既用来解释现行公司法(实证主张),也作为规范性建议的基础,并依次应用于公司人格、能力、有限责任、行为归属、董事与股东的角色、执行与利益相关者。全书十一章,约270页,另有序言。

第1章:公司法的实在实体理论(A Real Entity Theory of Company Law)

本章介绍关于公司的三种主要理论:公司即合同,这是代理理论的基础;公司是国家的特许;公司是实在实体。然后阐述实在实体理论的现代版本及其在公司法中的应用。

第2章:公司人格(Corporate Personality)

独立法人资格被解释为对“组织是社会事实而非原始事实”这一问题的一种解决方案。登记使组织获得公开的法律表现,并为第三方提供信息。本章指出,《公司法》并不把公司形式限于组织性行动,因此组织的边界并不总是与法人资格重合。

第3章:公司能力(Corporate Capacity)

本章考察越权原则,它曾以公司章程大纲中的目的条款限制公司能力,并说明它为何不适合商业组织,以至于现在非慈善公司都具有无限能力。随后评估近来提出的公司应设定超出财务回报的宗旨的建议,结论是,除非更广泛的目标被制度化,例如由一名董事会成员代表这些目标,否则这类纲领性声明很可能只带来表面的变化。

第4章:有限责任(Limited Liability)

本章分析使股东、董事和公司失去有限责任的规则。它强调,独立人格十分稳固,而有限责任则较为微妙;揭开公司面纱仅限于极其罕见的“规避”情形,对滥用的处理是修改有限责任,而不是无视人格。

第5章:公司行为(Corporate Actions)

本章评价把自然人的行为归属于公司的规则,认为它们证明公司法是为组织而设计的。本章认为,把公司视为实在实体,也有助于解释公司刑事责任:公司通过习惯和程序行动,使其独立于个人,并可能导致应受谴责的行为。

第6章:组织框架(The Organizational Framework)

本章评估《公司法》如何为董事、股东、审计师和公司秘书创设角色,把章程事项交给股东,并规定股东会议的强制性程序,而普通法允许一致的非正式决定推翻这些程序。本章还涉及英国《公司治理守则》对董事会决策的结构化。

第7章:董事的角色(The Role of the Directors)

董事的义务向公司承担;股东是主要的间接受益者,但法律也纳入债权人和更广泛社会的利益。本章讨论1986年《公司董事资格取消法》、《公司治理守则》、设计薪酬以使董事与股东或公司利益一致的缺陷,以及关于会计记录和财务报告的义务。

第8章:股东的角色(The Role of the Shareholders)

股东任命并可罢免董事和审计师,并批准某些交易,因此英国公司法以股东为中心,但股东并不是董事或公司的委托人,其权利受到约束,以保护少数股东和债权人。本章还考察《管理守则》(Stewardship Code)和反射性损失原则。

第9章:执行(Enforcement)

本章区分董事义务的私人执行与公共执行。由于义务向公司承担,是否诉讼由公司通过其正常程序决定,只有在该程序不能独立于违法者运作时法院才会介入;针对独立多数意志的派生诉讼很少成功。公法制裁主要附着于保护第三方的义务。

第10章: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s)

本章得出规范性结论:不能指望财务激励服务于董事之外的利益;关于宗旨的声明或考虑利益相关者的义务不大可能奏效;吸纳非股东利益的最好办法是纳入公司的决策过程,例如《公司治理守则》建议的由员工中产生的董事。

第11章:结论(Conclusions)

最后一章总结实在实体理论如何解释公司法:法律是发现而非创造组织,个体能动性可以改变社会结构,公司法支持组织的自主行动并分配角色,同时承认并非所有组织都是公司。

核心概念

第1–4章:理论、人格与责任

  • 实在实体理论:认为组织是社会现象和自主行为者,公司法赋予其结构的观点。
  • 特许理论与合同理论:本书与自己的理论相对照的两种对立说法。
  • 独立人格与有限责任:人格是对组织问题的解决方案;有限责任是更微妙的规则,会被修改而不是被刺破。
  • 越权与宗旨:曾受限制、现在无限的能力,以及关于公司宗旨的争论。

第5–9章:行为、角色与执行

  • 归属:人的行为如何成为公司的行为,包括在犯罪中。
  • 组织框架:董事、股东、审计师和秘书的法定角色与程序。
  • 董事义务与股东权力:向公司承担的义务,以及受约束但举足轻重的股东角色。
  • 私人与公共执行:派生诉讼与公法制裁。

第10–11章:利益相关者与结论

  • 利益的整合:把利益相关者纳入决策,而不是纳入董事义务。

评析

优点

  • 单一而一贯的理论。 每一章都把实在实体的想法应用于不同领域,使这部公司法著作异常连贯。
  • 实证与规范兼顾。 它声称解释现行法,同时用该理论评价关于宗旨、薪酬和利益相关者的提议。
  • 关注现行制度。 除了《公司法》和判例,也讨论《公司治理守则》、《管理守则》和《董事资格取消法》。
  • 紧凑。 约270页十一章,理论在开篇章节引入。

局限

  • 是论题式著作而非教科书。 它不系统论述公司法的所有主题,并假定读者了解基本规则。
  • 有争议的理论。 该理论与合同及特许理论相对立,偏好后者的读者需要权衡其论证。
  • 有些主题篇幅很少。 关于能力的第3章和关于利益相关者的第10章只有几页。
  • 2021年的快照。 后来的改革不在书中。

在课程中的定位

这是公司法书单中偏理论的高阶著作。迪格南与劳里(Dignam and Lowry)的Company Law和Smith & Keenan's Company Law是阐述2006年《公司法》规则的教科书;芬奇(Finch)的Corporate Insolvency Law论述破产;古德与麦肯德里克(Goode and McKendrick)的On Commercial Law涵盖商事交易。米歇勒(Micheler)的书则解释这些规则为何呈现现在的形态。

宜在读过教科书、熟悉规则之后阅读,作为在一种理论之下整理它们的第二遍阅读,也是撰写关于公司人格和公司治理的论文的资料来源。

如何使用本书

本书面向了解基本公司法的学生,如高年级本科生或研究生,假定读者熟悉2006年《公司法》以及关于人格和董事义务的主要判例。

先读第1章,最后读第11章,因为论证集中在这两章。中间各章按顺序阅读:第2至5章关于公司本身,第6至9章关于其内部组织与执行,第10章是规范性的结论。读时打开一本教科书,并用本书所批评的基于合同的说法来检验这一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