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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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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领域:心智共享地的圈围

James Boyle

英文原名: The Public Domain: Enclosing the Commons of the Mind

一部论证知识产权扩张威胁公共领域的著作,面向一般读者和法学院学生,结合版权、软件、音乐和生物技术案例,呼吁基于证据的政策。

难度等级
入门
学术层次
本科
公共领域知识产权版权知识共享数字权利信息政策

01 / 导读

导读

引用

Boyle, J. (2008). The Public Domain: Enclosing the Commons of the Mind. Yale University Press. 官方免费版本:https://www.thepublicdomain.org/enclosing-the-commons-of-the-mind/download/

章节概要

本书的论点是:知识产权政策(主要是美国法)不断扩张,却没有证据表明这种扩张有利于创新;而公共领域,即财产之外的空间,需要得到类似环境运动为“环境”所争取到的承认与保护。作者在前言中说明,前三章与结语构成理论基础,中间各章大体可以独立阅读。

第1章:为什么要有知识产权?

本章先给出标准的经济学理由:观念和表达复制成本低、又难以排除他人使用,因此版权、专利和商标以排他权恢复市场。随后对这一说法加以限定,并以国会图书馆为例:二十世纪的大部分作品仍受版权保护,却无法在市场上买到,由此显示过长版权期限的代价。

第2章:托马斯·杰斐逊写信

杰斐逊1813年写给艾萨克·麦克弗森的信,连同麦考莱1841年反对延长版权的演说,提供了一组告诫,书中称为“杰斐逊警告”:知识产权是国家授予的垄断而非自然权利,其客体、范围和期限都应从严限定。本章也评估了自然权利一方的理由(洛克、狄德罗、孔多塞与法国的辩论),最后指出,广阔的公共领域是文化的原料。

第3章:第二次圈地运动

本章以英国公地圈占作类比,说明如今信息上的权利扩张,举例涉及基因、数据库和软件。与田地不同,信息公地不会被过度放牧,因此值得担心的是权利过多造成的利用不足。本章还指出,知识产权如今已管到普通个人,并提出“互联网威胁”这一说法,即复制越便宜就越需要更强的控制。

第4章:互联网威胁

本章回顾1990年代推动收紧网络版权的政策,以及“完美控制”的逻辑。作者把索尼(录像机)、Napster 和 Grokster 案解读为这种逻辑与“索尼公理”之间的较量:一项技术只要有实质性的非侵权用途,就不应被禁止。本章还说明合理使用只是版权内部设置的多种限制之一。

第5章:农夫的故事:一则寓言

一则农夫用铁丝网应对农作物被盗的寓言,引出《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对规避复制保护的禁令。随后本章分析 Universal v. Reimerdes(DeCSS 案)及其中的第一修正案和合理使用论辩,以及车库门遥控器、打印机墨盒之类的纠纷,说明这些规则如何划定正当竞争的边界。

第6章:我有个混搭

从福音歌曲到雷·查尔斯的《I Got a Woman》、坎耶·韦斯特的《Gold Digger》,再到由此衍生的卡特里娜飓风混搭作品,这条音乐借用的链条构成了关于采样与戏仿的讨论。本章介绍 Bridgeport 案与 2 Live Crew 案的判决,并论证创作是累积的,依赖从共同的素材库中借用。

第7章:科学与技术的圈占:两个案例研究

第一个案例是软件,追溯程序所受的版权与专利保护以及开源代码的兴起。第二个案例是合成生物学:标准化的生物部件与宽泛的专利,使一个新领域的基本构件有可能沦为私有财产。

第8章:知识共享

本章介绍知识共享(Creative Commons)许可、自由与开源软件及其他协作项目,视之为私人搭建的公地。作者认为,这些共享模式表明创造与创新可以靠排他权之外的激励运转,同时承认协调和许可证兼容方面的难题。

第9章:无证据地带

本章认为,知识产权政策的制定几乎没有经过实证检验。主要例子包括:欧洲的数据库权与美国对事实汇编较弱的保护之比较,公共部门信息的获取,以及英国《高尔斯评论》拒绝延长录音制品版权期限。

第10章:信息的环境主义

结语追问开放的互联网为何能够成功,并警告说,若政策受制于对复制的恐惧,互联网本不会出现。作者进而主张发起一场以环保运动为模板的政治运动,去识别并捍卫公共领域,并要求新增权利必须有证据支撑。

核心概念

第1–4章:基础

  • 公共物品问题:非竞争性且难以排他的物品生产成本高、复制成本低,这是设立排他权的经济学理由。
  • 杰斐逊警告:知识产权是国家创设的有限垄断,其边界应从严划定,并以社会利益为依据。
  • 第二次圈地运动:当前财产权向信息领域的扩张,被比作对公共土地的圈占。
  • 互联网威胁:复制越便宜,就越需要更强的法律与技术控制,这一论调。
  • 索尼公理: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的技术,不应仅因其也可能被用于侵权而被取缔。

第5–8章:案例与公地

  • 反规避规则:DMCA 中禁止破解数字锁的条款,不问使用者的目的。
  • 累积性创造:新的音乐、软件和科学都建立在前人的成果之上,因此对投入素材的权利会影响后来的创作者。
  • 知识共享(creative commons):通过许可证由私人组织的共享,有别于国家提供的公共领域。

第9–10章:证据与政治

  • 循证政策:新增权利须以关于创新的数据为依据,《高尔斯评论》即是一例。
  • 信息的环境主义:一场拟议中的运动,把公共领域当作生态资源来命名和保护。

评析

优点

  • 以案例构建论证。 每个主题都依托读者能跟上的故事:三明治专利、国会图书馆目录、索尼与 Napster 诉讼、从赞美诗到混搭作品的借用链条、由标准部件组装的细菌。
  • 立场清楚。 前言说本书“不只是描述”,作者支持知识产权,却反对当前政策;各章也陈述对立观点,例如互联网威胁和自然权利之说。
  • 便于按兴趣选读的结构。 第4至9章都写成可独立阅读,读者可从音乐、软件、生物学或数据库等自己关心的话题入手。
  • 免费且完整。 知识共享版就是印刷版原书,保留原有页码,并附有尾注和各章的延伸阅读指引。

局限

  • 聚焦美国。 所讨论的法律绝大部分是美国法,另与英国及欧洲数据库指令作比较;研究其他法域的读者需要另备本地教材。
  • 案例与技术已显陈旧。 本书成稿于2008年,没有涉及之后的立法、判例和平台;其中关于文件共享与 DMCA 的例子带有那一时期的印记。
  • 属于倡导而非法条讲解。 它不是关于版权、专利或商标规则的专著。前言承认,为了可读性有时会牺牲细节,并将其移入注释。
  • 政策走向仍有争议。 第10章自己也承认,即使审视了证据,理性的人仍会意见不一;书中批评的某些过度做法,如追溯性延长期限,已在 Eldred v. Ashcroft 案中被支持,所以改革方案是一种论证,而非定论。

在课程中的定位

在这份知识产权与信息技术法书单中,本书是一部批判性的论说,而非教科书。Bently 等人的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与 Jacob、Fisher、Chave 的 Guidebook to Intellectual Property 讲解英国规则,Lloyd 的 Information Technology Law 和 Murray 的 Information Technology Law: The Law and Society 讲解数字技术的规制。Boyle 提供的是这些书只描述、不展开的政策论证:规则究竟为了什么,成本又由谁承担。

本书适合在入门课程之后或与法条教材并读,因为它不要求法律训练,但在了解版权和专利基本知识之后,其中的案件(Sony、Napster、Grokster、Reimerdes)会更容易理解。

如何使用本书

前言说明读者不需要法律、科学或经济学背景,所以本书适合普通读者、刚开始修知识产权课程的法学生以及技术人员。先读前言和第1至3章,它们交代了基本词汇,再读第4章中关于 Sony 和 Napster 的部分。之后按兴趣选择:数字锁读第5章,音乐与采样读第6章,软件与生物技术读第7章,开放许可读第8章,证据与数据库读第9章。最后读第10章。

阅读时可针对书中讨论的每一项权利记下:所称的激励是什么,提供了什么证据,哪些后来的创作者会受到影响。每章末尾的注释附有延伸阅读,打算就某章写作业时值得顺着查阅。

版本与来源

本指南依据2008年耶鲁大学出版社版本,所用为作者在 https://www.thepublicdomain.org/enclosing-the-commons-of-the-mind/download/ 提供的免费知识共享(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PDF,页码与印刷版一致,内容涵盖前言和全部十章。